上述反托拉斯政策所反对的一般是由商标、专利、垄断原料来源等原因造成的垄断。这种垄断是抑制竞争的、反社会的、弊大于利的。然而,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另一类垄断,如铁路、航空、邮电、煤气、供电等部门的经营也常常是由一个公司从事的垄断性经营,这种垄断是由技术条件和需求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市场结构。对于上述这些部门来说,技术上都要求有大规模生产才会有效率,需求上属所有消费者共同使用的性质。因此,由一家公司来经营最为经济、最为合理。试想,如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区有两家电厂或水厂供电供水,相邻两户居民分别由不同电厂和水厂来供电供水,势必安装两套线路和管道,这岂非极大浪费?可见,这种垄断是由技术条件和需求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自然垄断。自然垄断不属于反托拉斯范围,但需要政府管理。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收费标准问题。对电、煤气、水、邮电等公用事业如何收费才是合理公平的?一般来说,政府的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把价格定得能补偿平均成本,见图7-3。
图7-3 一个受管制的自然垄断厂商的费率调整
在图中,AR表示需求曲线,MR是边际收益曲线,MC是边际成本曲线,AC是平均成本曲线。由于自然垄断厂商产品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会随产量增加而下降,且边际成本总低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时,平均成本才下降),因此,如果让垄断厂商自行定价,它会把价格和产量定在P3和Q3的水平上,显然,这是定价高而产量低的决策。假定公用事业管理者要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定价,则费率应定在P1上,产量定在Q1上,这看来是符合经济效率标准的,因为它做到了资源的最佳利用。然而,如果这样的话,则该企业就会连正常的投资报酬也赚不到,因为正常利润是包含在平均成本之中的,而现在的价格P1低于平均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要使该公用事业能继续经营下去,只能由政府对公用事业作为补贴,但补贴费用只能来自税收,这就形成纳税人向此公用事业的消费者转移收入。(www.daowen.com)
为了使公用事业不亏本,管理者的做法通常是根据平均成本定价,即把价格定于P2,产量定于Q2,但这又会提高价格,缩小产量。为了不限制产量,又尽可能做到不亏本,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往往实行差别定价办法,即根据不同销售量,收取不同费用。例如,在高峰时期用电话,收费标准高些,其他时期则收费低些。一方面调节供求,另一方面用高价来弥补低价给该事业经营带来的损失。再如,在电力充裕时,可对第一单元用电收费低些,超过此单元收费高些,低价不能补偿平均成本的损失,可由高价来补偿。
按平均成本定价看来是对自然垄断管制的一个较好的办法。然而,它同样会产生问题:由于是按平均成本定价,因此,厂商失去了为降低成本而进行创新的动力,甚至有可能过多使用设备和人力而形成浪费。
一些国家曾一度采用将自然垄断行业国有化的办法来对该类行业直接加以控制。但事实证明,国有化企业往往经营效率较低,因而这些国家后来纷纷放弃国有化做法,仍让私人企业来经营,同时加强管理,尤其是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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