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早日完善、成熟和规范,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古往今来,任何一次改革的实质都是权益的再分配,电力行业这次“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也不会例外。在目前电力需求相对饱和,供需矛盾日益缓和的市场形势下,作为供应方的发电公司尤其是独立发电公司对这次改革既寄予较大的希望,也存有一定的疑虑:“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能否公正地进行?改革之后独立发电公司能否享受更加公平的待遇?
1.如何理解“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厂网分开”应该是电网与其所属电厂实质上分开,而不是形式上分开。所谓实质上分开,就是指电网公司与分离出来的发电公司之间不应再有任何资本上的联系,即电网公司不应再持有发电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发电公司则完全自主经营。如果电网公司继续持有分离出来的发电公司的股份甚至绝对控股该发电公司,那么二者就仍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较之其他独立发电公司而言,这样的发电公司就有先天的优势,发电市场也就依然实现了不公平竞争。实行“厂网分开”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割断电网和电厂之间的资本纽带。然而,目前大多数厂网分开的实践都没有达到这一点。
对于“竞价上网”应该是在厂网实质上分开后再进行。如果在目前的环境下实行竞价上网,实际上只是在各个独立发电公司之间进行竞价,这样就加剧了市场的竞争性。同时,竞价上网的意义在于降低发电成本,从而最终降低售电价格,使消费者受益。如果只有发电侧进行竞争,而不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电价随上网电价的下降而相应下降,那么这样的竞价上网等于是半途而废。可惜的是,目前竞价上网的多数方案只把注意力放在发电侧的竞价上,而不是放在更主要的地方,即降低售电电价上。
2.“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目的
由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对同一项改革的期望值是不同的,所以各方面通过实行“厂网公开,竞价上网”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有可能是不一致的。
对于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而言,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继续打破原来计划经济下“发、输、供”一条龙的垄断局面,进一步增强电力市场发电侧的竞争性,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公司之间的关系,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期降低上网电能的成本,从而降低销售电价,为终端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电力,使电力行业能够健康持续地发展。
对于电网经营企业而言,在这次改革中期望实现的主要目的则可能是将原来直属的发电厂改组成相对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增强其竞争力;同时加强电网对独立发电公司的经济调度手段,进一步控制上网成本,以便在用电增长不断趋缓的市场形势下保持和增加电网公司的利润。对于独立发电公司而言,在这次改革中期望实现的主要目的又可能是改变原来电网经营企业在发电市场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合理状况,规范电网与独立发电公司的经济及调度关系,争取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保持和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3.谁来推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由谁来推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是这次改革能否公正进行的关键所在。
目前许多不同的部门和机构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推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实现厂网分开的初步意见和期限;国家电力公司在数省、市开展了厂网分开的试点工作;不少省、市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关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行方案;许多网省电力公司也有自己的设想和草案。
那么,究竟由谁来推动和把握这改革最为合适呢?理论上应该由中央政府的电力部门的管理部门,即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来担当这一重要使命。主要理由有二:其一,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本身就是一项政府行为,是行业管理者的职责。由于电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区划分单位来进行,需由国家一级的管理部门来统一策划和实施;其二,中央政府管理部门的地位决定了它在改革中能够采取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由于它只是市场的管理者而不是从业者,不直接涉及自身的利益,其制订的目标就相对公平合理,所以参与各方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得到考虑。(www.daowen.com)
4.如何推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可以按如下程序进行:
(1)组织准备。首先由国家经贸委和电力监管委组织成立一个由电力、法律、金融、工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对国家经贸委负责,其职责是策划并制订“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案,争取方案的批准,指导方案的实施以及监控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
(2)方案准备。由上述特别委员会综合市场参与各方及消费者的意见,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制订出一个“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案,明确要实现的目的、实施的步骤和时间表。
(3)法律准备。电力行业是最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之一,对其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这样重大的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至少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1996年才刚实施的《电力法》对近期的电力管理体制并没有提出进行重大改革的要求,只是提出了划分供电营业区。如果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否超出了“电力法”的框架?另外,竞价上网是否与“电力法”关于“同网、同质、同价”的要求相矛盾?因此,要推行这次改革,是否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先对《电力法》进行修订,以法律的形式将这次改革的目的、框架和程序确定下来,以便电力市场真正建立在规范的法律基础之上。
(4)规范厂网关系,制订游戏规则。规范的厂网关系是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没有规则,市场就会缺乏秩序。因此,在厂网分开的同时,必须对厂网之间的经济和调度关系严格进行规范,主要是对购售合同及调度协议进行规范。这将是厂网分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对于购售电合同,原电力部曾在1996年制订过“关于规范购售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该办法为处理厂网经济关系初步建立一个合理的框架。然而,对于以国有资产为主的独立发电公司为来说,该办法的一些主要条款,如“正常购电量对应的机组利用小时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由于购电方违约,购电方须向售电方弥补与容量相关成本”等,都未能在近期的购售电合同谈判和执行中得到严格的体现。可是,以对外资为主的独立发电公司来说,上述条款却在其购售电合同中大多得到相应的体现。这种“内外有别”的现象,使得内资独立发电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加不利。随着电力部的撤销,上述“暂行办法”就更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对于调度协议,原来就没有规范意识。现在由于电网的分开,电网公司在调度管理上有一种以经济惩罚代替技术管理的倾向。目前调度协议中对独立发电厂调度考核罚款条目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电力公司调度部门既是考核罚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者,集“立法”与“司法”权于一身,并且几乎没有外在约束。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使得独立发电公司在调度协议的谈判和执行中处于完全被动、不利的地位,这种状况对维护调度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在推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同时,应该及时制订厂网关系的准则,以保证公平竞争的真正落实。
(5)电厂的转让与收购。由于厂网分开后的电网公司不能再拥有发电厂(或发电公司)的资产或股份,那么其原有的电厂股份就需要转让给有资格的投资者或独立发电公司。如何公平合理地开展这一工作呢?我们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厂网分开后的发电市场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发电公司,以形成竞争环境;同时,单个发电公司的份额不能高于某个比例,如30%,以防止出现垄断经营。其二,对转让资产的价值要真实评估,对转让价格要有一定的限制,即严格控制转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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