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体制模式选择,是指有关电价的制度安排。它的核心内容是定价主体到底是谁,即电价到底谁说了算。是由国家管理,还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国家来管理也应通过国务院职能管理部门来管理,存在着管制的强度,管理机构的职能,管制权力的分配等具体问题。
科学合理的电价体制,不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在屋子里想象出来的,只能是在管理电价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决定电价体制的。找出哪些因素及其与电价体制的关系,来揭示影响电价体制形成的内在的基础性的东西,使之为正确认识和评价电价体制提供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从而在改革深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体制。
1.选择定价主体的直接因素
决定定价主体选择的直接因素是市场结构。所谓市场结构主要是指在市场活动中买卖双方是如何组成的,互相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在电力市场存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主要是供给方面垄断竞争的激烈程度,决定着国家(政府)是否实行价格管制及管制的强度。
根据现代经济,一般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控制四种类型。
完全竞争型市场结构是指市场上有众多势均力敌的卖者,任何一家的销售决策都不能左右市场的价格。垄断型市场结构是指只有一个销售者的状况。由于没有竞争对手,垄断者就可以通过调整销售量来改变市场价格,将价格定在猎取超额利润的水平上。垄断竞争型市场是介于垄断和竞争之间的一种类型。是指市场上存在许多商品或效用相似的卖方状况。一方面由于产品性能和质量存在商品差别,各有特点,因而具有垄断性;另一方面,又由于性能差别不大,而具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因而又具有竞争性。个别销售者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价格,但影响程度达不到垄断的程度。因为如价格一旦变动太大,消费者就会放弃该种产品的消费而转向其他可替代的产品。寡头型市场结构是指市场虽然只有一个管理者,但少数几个卖者却具影响市场价格能力的状况。寡头之间每一个卖者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市场价格在其他卖者的行列中产生一定影响。因而寡头之间的关系是既竞争又联合的关系。
以上分析可见,在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中,因为每一个卖者的销售行为都不能决定市场价格,因而价格会由于竞争的作用而自动地趋向社会必要的生产费用或经济成本,从而使资源配置趋向最佳。这种情况下,就不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国家(政府)的价格管制。
在垄断型市场结构中,追逐最大利润的动机会使垄断者将价格定在经济成本之上,而且由于缺少竞争的压力,使之忽视效率,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作为获得垄断权的条件,垄断性经营的企业经营活动,必经接受国家的管制。管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价格需经国家审批。
对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虽然竞争不充分,但由于个别销售者只具有很有限的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从而竞争仍处于主导地位,它与完全无竞争型市场结构一样,价格管制也是不必要和不应该的。
至于寡头型市场结构,国家是否需进行价格管制,要看寡头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寡头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现代经济学对寡头和价格决定机制认为,寡头之间的竞争是始终存在的,而一定期间内的妥协也是正常的。因而寡头定价有合作、非合作及混合等各种情况,从而价格也存在着接近垄断价格,竞争价格及混合价格等多种可能。政府的对策,通常是把这种价格作为非法。一般不对价格本身做直接的干预。但在行业内出现实力超群,具有主导价格的行为能力时,政府就必须实行价格管制。不过管制的强度要弱于对垄断型市场的管制,以给竞争留有充分的余地。
2.电力市场结构与电价体制
从世界各国电力工业部门的现状看,一般不存在完全竞争型市场结构。常见的市场结构是垄断型、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型市场结构。
垄断型市场结构普遍存在于输电环节。配电环节的区域性垄断在大多数国家也比较常见,在我国垄断市场结构还写进了《电力法》。《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因此,至今在大多数国家,输电和配电价格仍由政府管制。
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型市场结构存在较多的地方是发电环节。目前,在英国、德国、美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哥伦比亚、印度等许多国家中,发电环节都存在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这些企业所拥有的机组,在性能、可靠性等方面并不完全一样,因而大多都有一定的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在供电区域小的地方,一般有两、三个发电公司,他们彼此都很了解各自的生产能力与市场价格的关系,但根据各国实际的动作结果,竞争是超主导作用的力量。所以在这些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市场化的企业自主定价的管理体制。
但是,目前在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发、输、配各个环节垂直一体化也是很常见的,如日本、韩国、我国的香港地区等,至今在发电环节上并不存在有竞争关系的独立发电公司。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发电环节一定会存在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日本、美国、英国发电环节市场结构比较见表5-2。
表5-2 日本、美国、发电环节市场比较(www.daowen.com)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科学合理的电价体制,要靠深化改革实现,即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才能的实现电价体制的合理化。
(2)电价体制是否由国家管制取决于市场结构的类型,不是人们的主观选择。
(3)电力行业产、供、销一体化的特殊性,必须将发、输、配不同的市场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4)不管改革怎样深化,输电环节是完全垄断型结构,必须由国家管制输电价格。
3.关于农村电价水平问题的剖析
电价水平高低的问题是一个相对概念。就是说,合理的电价水平,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基础之上,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之后确定的,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顾消费者购买能力去谈论电价水平高低,就很难理解,也不易向群众讲清道理。
首先,我国现阶段就大多数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来说,都是低于城市经济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从而可以推断出城镇居民对于电价水平的承受能力也是高于农村居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农电价格高于城市电网销售价格,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农电价格空间高出城网价格多少呢?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来说,农电销售价格是城市供电销售价格的1.8~2.0倍。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上的原因,如城网建设的投资、维护管理费用,全是由国家负担的,因为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的。而农村电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执行的是“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这是因为农村是集体经济,是条件所造成的。在这一条政策下,同样是1kW·h的电力,农村用电就比城市用电价格高的多。
其次,从技术上分析,农村电网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规划、设计、布局、网络建设诸方面均劣于城市电网。这样就使得在农村电网与城市电网同样距离的输配电线路上,造成的损耗都远远高于城市电网,此外,变电设备与用电容量不匹配,造成变损升高。合计起来,农村电网的线路损耗和变损比国家规定的标准要高出20%之多。
再其次,从管理水平来说,农村电网也落后于城市电网,不论在管理手段方面,还是在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方面,农村电网都比不上城市电网。比如,农村电网存在较多的偷漏电行为和普遍存在的“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的现象,在城市电网中就很少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无疑会加重了农村居民用电的负担。
以上分析说明,要了解农村电价偏高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农电政策,逐个加以解决。如果不加分析地人为的降低农村电价,不仅不能服人,弄不好还会收到事与愿违的后果。
现实中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城市地区同边远山区,人均收入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都相差很大,对两种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村,如果采取同样的电价政策将不利于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比如,在线路较发达的沿海农村,尽管电价绝对水平稍高一些,但由于农户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用户对电费的承受能力也强,地方政府为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在得到上级政府批准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利用集资办电政策,加快农村电气建设。对实现农村电气化的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当地群众也十分拥护这样的政策。相反,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收入不多的贫困地区政府就应该在政策上优惠,开展电力扶贫,给予支援。而不应该无视群众的承受能力去勉强搞集资办电,加重农民负担。在这些地区的农村电气化的步子就应该适当放慢一些。
另外,对于个别地区出现的电价水平过高的现象,还应该通过细致地调查研究,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那些确属各级政府部门或管电组织和管电人员违法违纪,搞不正之风和腐败的行为,以及利用手中权力,人为的在电费外加价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三乱”行为,而导致了电费过高,那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最近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在《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管电人员对农民收电费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制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即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确实是有效制止电价管理中的不法行为,降低农村电价,防止电费过高的有效办法。只要认真加以贯彻,肯定可以收到良好效果。
1998年11月4日“六部委”的文件,又进一步发出了《关于整顿电价程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下放和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六部委文件的落实,必将使我国的农村电价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使农村电价水平出现一个准确、规范、让企业和用户双满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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