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价管理体制通俗地说是指农村电价到底是谁说了算数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电力法》中是作了原则规定的。《电力法》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四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力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入其他费用……。”“地方集资输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电力法》第五十条又规定:“农业用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相同的电价”。
从电力法的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电价管理体制,尽管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但应当说管理的权限,即谁说了算的问题,还是比较明确的。如果在电价问题上,大家都能够依法办事,就不会在电价管理问题上出现目前这种混乱的现象。
(1)《电力法》明确规定了制定电价的原则是“统一定价,分级管理。”规定了制定电价的原则是分别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管理权限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还规定了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管理办法。又规定了“农业用电价格,确定的原则是保本微利。”除了对管理权限作了明确界定以外,《电力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批准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授权。
对照上述规定,我国现在电费收取中所有超出部分,绝大多数并不是由于管理权限模糊不清造成的,恰好相反,多数是由于没有按照《电力法》规定的权限,超越同级管理权限和自己做主违反法规加收的。还有少部分是由于企业或同级政府职能部门,贪图私利明知故犯造成的。因此,把农村电价过高不加分析地说成是电价管理体制的原因造成的是不符合事实的。
199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程序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的通知》中已查明的各地各级违反征收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高达560项之多。在这560项目之中,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有62项,属于省以下、县级以上的498项。有的省级以上累计曾达87项之多。真是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从排水附加费,到“养老”基金,从水利、保险基金到教育附加费,从库区扶贫到旧城改造,诸如此类,许许多多与电价毫不相干的项目收费,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手附加到电价电费中去。致使广大农村电力用户苦不堪言,只好将电停下来恢复煤油灯照明。可见,电费过高,乱加价,绝不应简单归结于电价管理体制的问题。(www.daowen.com)
(2)也应当承认,在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在电价管理体制的条款中,是存在尚待完善之处的。例如《电力法》规定:“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又说“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制定。”但至今尚未见到国务院的电价管理办法出台。又比如,“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之后,又加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诸如此类,在原则规定之外,又加上了一定权限下的灵活变通的权力。同时,在法律之外又给人们某种期待,即等待着国务院另一条办法出台。作为法律、法规就应强调严肃统一下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不应该有太多的灵活与变通。恰恰在这些方面,《电力法》关于电价的管理权限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够严格、统一和坚定的地方。正是这一原因,农村电价才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的管理者面前出现了电价收费过高情况。有的人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在集资办电的旗号下,加进了某些私利,甚至借助法律武器公开地去对农民任意索取钱财。
(3)农村电价中存在的收费过高的问题,从管理的角度分析,与体制相关的问题,是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造成的。这包括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两个方面。在农电管理岗位上确有大批勤勤恳恳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的好干部、好职工,但也还有相当数量的农电管理人员,包括农村电工,他们的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很差。他们或出自个人的自私心理,或屈服某种社会势力的压力,或出于不纯的动机,在管理活动中干着各种各样的违法犯规的活动。致使农村电价、电费严重脱离政府的政策规定和广大用户承受的水平,给农电事业带来了严重危害,也造成了农电企业和政府的损失。
农村电价管理体制应当进行改革,使农村电价走上科学合理正规的道路。与此同时,关键还在于培养较高素质的农电管理队伍,只有这两方面相互扶持才能使电价管理体制问题彻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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