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而采购人员究竟应具备哪些职业道德要求,《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制订采购法律和道德规范,采购从业人员在其实际采购活动中,必须要具备以下六个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采购从业人员做好任何一项采购岗位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也是采购从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采购从业人员只有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并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才能全身投入到采购工作中,同时,采购从业人员也只有刻苦耐劳、兢兢业业、认真钻研采购业务,才能干好所从事的采购岗位工作。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是采购工作人员做好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是他们做人、处事、干工作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采购从业人员只有具备了言行一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严格遵守和兑现自己做出的承诺,才能在具体的采购工作中,严格地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自觉地排除各种虚假信息的散布,也才能自觉地避免各种欺诈、串通、隐瞒等等不法行为的滋生,从而才能最终达到保障各有关方面正当权益的目的。
3.“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从业人员清正廉洁,自觉构筑思想防线,是遏止和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重要前提,采购从业人员一旦“跨越”了“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势必经受不住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腐蚀和侵扰,从而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假公济私等等,其结果,不但使自己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道路,毁坏了自己的人生,同时,还严重地干扰了采购工作,侵犯或践踏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使社会和国家的财产受到重大的损失等等。因此,必须要求采购从业人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控制、自觉树立高尚的觉悟、良知和道德水准,自觉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在新情面前不动摇,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只有这样,才有助于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
4.“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客观公正”是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灵魂,它要求采购人员必须要公平正直,没有偏袒,工作中既不得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能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表现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采购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采购操作,对所有的供应商都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性的条件和行为,在具体的评标活动中,更是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规则和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有任何主观倾向,以切实维护各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等,这是每位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从业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也是他们做好采购工作应当具备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
5.“坚持原则”的基本要求
“坚持原则”就是要求采购从业人员在其采购活动中,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法定的依据进行采购操作,依法办事,不以自己主观或他人强加的意志所转移。而采购从业人员一旦丧失了应有的原则立场,必定会产生各种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等不法行为,其结果也必定会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牺牲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坚持原则是每位采购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不能坚持原则,就不能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不能干好采购工作,就不能实现采购的目的和宗旨。
6.“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每位供应商都是满怀“希望”参与采购活动的,而采购的市场竞争却是激烈的、无情的,因此,如何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缓解他们的竞争压力,使他们能有一个即使不能“中标”而归,却也能”满义”而回的好心情,这就是我们每位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基本素质要求。具体来说,采购工作人员一定要时刻树立“优质服务”的风格,对来自于任何地区的供应商都应当一视同仁,做到态度温和、语言文明、尊重事实、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以理服人,不以貌取人,不以势压人;在矛盾面前,尊重事实,心平气和地解释和沟通;凡事都要讲风格、讲政策,多理解和善待于人,目的就是要为采购人服务好,为供应商服务好,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圆满地完成好我们的采购事业。
相关知识
美国政府采购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形式和数量堪称世界第一,仅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就多达一千多部。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包括根本法、基本程序法、国内其他相关法和国际法。虽然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了保障,但执行这些详尽的采购法律的却是美国政府采购官员;虽然美国政府采购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公平、诚实、经济和效率,但负责实现这些目标的却是美国政府采购官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各级政府债台高筑,有关浪费、奢侈、失职、欺诈的采购合同频频曝光,而公众的焦点已渐渐转移到政府采购官员上。这一切都使得代表政府形象的采购官员的选拔、管理备受美国各方关注。
同时,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体制的演变,各国的交往与联系日趋密切,改革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现社会公正和遏制政府官员腐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课题。美国政府采购官员的选拔、管理思想,尤其是对采购过程中采购官员欺诈、浪费和滥用职权的管理和约束,为这些共同课题的探讨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
1.政府采购官员的选择
美国政府采购官员作为公共雇员的一部分,其选择有严格的要求。早在1929年,纽约大学的市政管理讲师、国家市政联盟部长、政府研究协会部长鲁瑟尔·佛比斯出版《政府采购》一书,在附录中列举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对政府采购官员的资历要求:毕业于高等学校修完商业课程的同等教育程度;毕业于大学或学院,完成商业管理课程者优先;有成功和负责任的采购工作的管理经验;有关于市场条件和业务、现行价格、关税程序、仓储和会计的实际工作知识;完全熟悉获得竞争性而又最少标价的最好手段;了解合同法和合同程序;足智多谋;诚实冷静;有管理能力和策略;年龄在30~50岁之间。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员的笔试和口试试题与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息息相关比如,要求写出不超过1500字的文章,讨论地方机构零星购买和集中购买的实用和经济的制度;要求列出化学用品、油漆、汽车轮胎、办公用品等两个或三个以上的供应商的名字;要求写出特定采购项目的规范或为之设计标准,要求向有关供应商解释其投标不被授予合同的原因等等。(www.daowen.com)
重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一直是美国政府选拔采购官员的标准。相对于政府采购来说,私人企业采购人员有更多的灵活性。他们积累了大量的采购经验。许多采购学者都主张从私人企业招募采购官员。著名学者莱马和道布勒认为,雇佣、培训和保留有能力的采购人员,尤其是地方政府,是政府效率上升的主要障碍。采购主任、供应管理主任甚至采购代理人的行政任命制度,肯定是不能提高政府采购和物料管理职责的专业水平的。这些职位即使是任命有胜任能力的商业经理,如若在行政的影响下他们可能既无时间又无动力尽力而为。在20世纪70年代,虽然美国政府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消除政治对地方政府采购的影响,但遗留问题仍不少:联邦政府民用项目采购者和高层管理者,甚至包括国防采购部的副秘书长,都是选举任命而不是政府经过考核任命的;国防部的一个人事弱点是把关键采购职位给了不够格的军事官员。这些做法在20世纪80年代后有所收敛,现在美国政府的许多采购官员都是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培养出来的杰出的合格人才。同时,和私人企业的人才之争也是困扰美国公务员制的问题之一。政府部门能否招得来、留得住人才,关键是薪水和福利。当然,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工资并不是他们考虑的唯一因素,工作有没有挑战性,工作的具体环境以及晋升的前景都属考虑的范围。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二次世界大战、肯尼迪政府以及约翰逊政府伟大社会计划等,都把一大批出类拔萃的新人聚集到联邦政府的旗下。虽然佛比斯在《政府采购》中一再强调,为吸引有能力的人才出任政府采购官员,并使之保持廉洁,一定要以立法形式规定与私人企业不相上下的,“养廉工资”。而美国的整体形势是,1978年以来,政府雇员的薪水一直没有达到和私人企业比较后做相应的调整的水平,如今两者间的差别几近30%。
2.政府采购官员的管理
美国公务员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量才录用,即根据教育程度、专门知识水平和业务经验多少来雇佣、考核、任命来自政府外的申请人;提拔和调动已服务于这一系统内的人员;将有能力的留下,不称职的解聘:以及把多余的该退休的人员免职。而随着对公务员道德问题的日益重视,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开始像鱼与熊掌一样,困扰着欲对政府雇员进行管理的美国政府。
(1)政府采购官员中的FWA问题
欺诈(Fraud)、浪费(Waste)和滥用(Abuse)职权(简称为FWA)在美国政府采购中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2)采购官员的道德问题
道德行为中的利益冲突是美国政府采购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金钱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秉公办事。大凡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特别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公共职责发生冲突的时候,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便称这种情况为利益冲突。有些冲突不是故意的,在许多事例中没有予以报导,有些则是十分恶劣的行径,有意识地欺骗公众。这些采购官员的不适当行为的出现,破坏了政府的形象,或者败坏了公共采购代理公司在其委托人中的信誉,并导致公众对其更大的不信任。媒体不断挖掘出的一些政府采购官员利用职位为私人谋利的故事,严重地玷污了公众对他们的信任。
(3)FWA的治理
①制度化的道德规范
制度化的管理稳定而且比较不易更改。道德规范是对可以接受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系统的努力。政府官员的道德规范具有几个作用。第一,它是政府官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指南。第二,它可以提高官员管理行为的道德水平,树立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第三,它又可以作为政府的决策者在研究如何处理利益冲突时的参照标准。
②内部控制制度
每一个大小不同的组织,无论是盈利的还是非盈利的,内部控制制度都是必要的。美国90年代初曾进行过一项民意测验,该测验结果认为,不诚实的美国人从1961年的12%上升到了31%,另有40%的人随形势的变化而不诚实,即其减实与不诚实由形势是否能提供最大限度的惩罚决定。对美国政府官员道德问题根源的讨论,有一种答案着眼于制动力,即防止政府官员往不道德的泥坑里掉的力量,也就是指从事不道德行为的阻碍力。
从长期看,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减少政府采购官员FWA的最有效的手段。得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将有助于确保资源根据法律、规章和政策使用,也有利于可靠资料的产生,这些资料在报告中的适当披露,可减少FWA的发生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内部控制的一般要求为:1)有胜任能力的职员,他们由专门的部门提供考核,有效监督并进行技术培训。2)适当和有效的职务分离,如分开资产看管和会计活动,记录和运转责任分开等。3)恰当的授权程序。4)合适的文件和记录。5)资产记录并形成实物控制,确保资产安全,免受偷盗、火灾和其他损害。6)独立的稽核检查。
3.其他方案
政府采购官员的欺诈、浪费和滥用职权十分复杂,仅仅靠单方面的力量是难以进行有效治理的。长期以来,美国在制约政府官员行为方面,除了载入宪法的基本原则,政治文化、宗教界、新闻界、学术界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一些学者认为,在选拔政府采购官员时,除了要考虑其专业水准外,还要着重考虑他们的道德品质。在采购中,法律规章虽然是一种有效的防止FWA的手段,但诚实的品质不失为更好的预防。哲罗姆认为,清除和减少政府采购官员FWA的最大努力已致力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它包括更加注意内部审计和更加注意预防FWA的内部控制的弱点评估,但更长远的方法应是改变内在化的准则和公共采购官员的哲学。
美国著名的公共行政学教授、道德问题专家杰拉尔德.凯登博士,针对美国的官僚机构滥用公众的信任作了精辟的分析。凯登博士为如何制约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第一,要树立起这么一种社会风尚,使政治家、政府官员、政党工作人员不但自身公正诚实,而且对任何形式的不道德行为都能够嗤之以鼻,领导人更应以身作则。第二,政治魄力要依靠公众对不道德行为的不宽容,靠捍卫廉政的警觉来推动。第三,在抵制腐蚀的斗争中,执法部门首当其冲。这些部门的官员每天和私人企业打交道,经手大量金钱,还要处理非法的财物,面临的诱惑最大,最容易被拖下水。此外,政府官员是不是遵纪守法又和执法部门是不是秉公办事密切相关,如果执法部门能够站得稳、定得住,政府各部门公职人员就不敢胆大妄为,廉政就有希望。第四,公职人员的报酬应该有助于减少贪污腐化对他们的引诱力,能够维持与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第五,要建立有效的防患措施,保护政府内部知情人士对不法行为的揭发,以免“家丑不可外扬”而变.成官官相护。凯登的分析和建议虽是针对美国的所有政府雇员的,但对政府采购官员FWA的制约和限制也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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