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

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服务贸易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是不适用的。萨皮尔进一步指出,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成为服务出口国的潜力。总体来说,这种观点得到了国际学术界较多的认可,认为比较优势理论是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但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正。迪尔道夫对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性做了开创性的研究。

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理论界开始比较多地关注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问题,对比较优势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性问题展开讨论,由于比较优势理论自身的缺陷,再加上这种在西方国家理论界居主导地位的见解又很难在发展中国家获得支持,于是就出现了关于传统商品贸易比较优势理论适用性问题的争论。基本上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不适用的观点

最早尝试系统解释服务贸易模型的学者R.迪克(R.Dick)和H.迪克(H.Dick)在1979年的一篇论文中,借助显性比较优势法分析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如运输服务和其他民间服务等。他们以要素禀赋为基础,对18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各种显性比较优势指标进行了回归分析,其结果是没有证据表明比较优势决定服务贸易模式。他们坚持认为,排除非关税壁垒的影响,如果不考虑贸易扭曲,要素禀赋在服务贸易模式中的决定作用不明显。

美国经济学家菲克特库迪(G.Feketekuty)认为,服务贸易的产生基于四个基本因素:劳动力移动、信息交流、资本输出、货物贸易。劳动力作为服务贸易最基本的要素而存在,完成服务贸易必须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自然人跨国界移动是实现服务活动的前提;信息交流也是服务贸易产生的主要前提,服务贸易的产生通常由于服务消费者缺乏生产所需服务的有关知识或信息,信息丰裕程度与传递效率成为影响服务贸易强弱的重要因素;由于服务贸易的不可运输性与不可储存性,开展服务贸易需要在服务消费地直接投资,所以资本流动是服务贸易的基础,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效益构成服务贸易规模与扩张的重要因素;货物贸易构成服务贸易产生的重要基础,因为许多服务贸易是借助货物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由此可以看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有着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服务贸易提供的是劳动活动与货币的交换,而不是物与货币的交换;第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服务生产和消费多数是同时发生的,提供的劳动活动一般不可储存;第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在各国海关进出口和国际收支表上没有体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是不适用的。

(二)适用的观点

1981年,萨皮尔(A.Sapir)和卢茨(E.Lutz)对迪克等人的观点提出挑战,他们根据国家间要素禀赋和技术差异,使用简单的计量经济模型对货运客运和其他民间服务做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有形资本(或实物资本)禀赋充裕的国家在运输服务业享有比较优势,人力资本丰富的国家在保险和其他私人服务业拥有比较优势;传统的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萨皮尔进一步指出,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成为服务出口国的潜力。

1986年,拉尔(S.Lall)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得出与此相类似的结论。欣德利(B.Hindley)和史密斯(A.Smith)就政府对服务业实行特别管制、限制服务业对外投资、为保护优质服务业而封闭国内市场三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而排除了比较优势理论适用性问题的干扰。他们认为,出于各种各样目的而对服务业施行特别管制和市场干预、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顾虑而引发的限制政策、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拒绝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所出现的管制措施并非是政府必然采取的政策,因为这些看起来理所当然的措施未必是最优的,没有理由认为它们是影响比较优势理论适用于服务贸易的主要障碍。相反,在理论或经验分析中,没有必要在概念上严格区分商品和服务;尽管服务与商品有着显著区别,对此也应该予以重视,但比较优势理论强有力的逻辑性能够超越这些区别。(www.daowen.com)

哈佛大学著名的国际经济学家库伯(R.Kunpe)认为:作为一个简单的思想,比较优势论是普遍有效的……对传统比较优势论的依赖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命题——每个团体所专注的共同利益正是自身效率更高的那项活动所带来的。这个命题总是有效的,试图解释各个团体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结构的不同理论确实存在,但是其中一些甚至全部都是错误的。正如存在于商品生产中那样,比较优势也存在于服务业中。

(三)不完全适用的观点——修正论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传统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完全适用服务贸易,在解释服务贸易方面存在着缺陷。服务贸易领域同样存在比较优势的合理内核,但服务贸易的特征使传统比较优势的某些特征被扭曲或改变,主张在利用比较优势理论来解释服务贸易时,必须对传统理论进行修正。总体来说,这种观点得到了国际学术界较多的认可,认为比较优势理论是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但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正。

迪尔道夫(A.Deardorff)对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性做了开创性的研究。1984年,他选择了服务业可能导致比较优势理论失灵的三个特征进行分析,认为一些服务的需求仅仅是货物贸易的派生需求,不存在贸易前价格以及许多服务涉及要素流动这两个特征不影响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但某些要素服务可以由国外提供的特征会导致比较优势原则不成立。随后,他对标准的H-O模型中的个别要素作了改变,率先成功地解释了国际服务贸易是如何遵循比较优势原则的。“迪尔道夫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于,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服务贸易时,首先要研究本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应该是一个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出发点。当然,在不同的服务活动类型上,各国的比较优势不同,这就要求各个国家必须将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建立在认识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1988年,塔克(K.Tucher)和森德伯格(M.Sundberg)指出,尽管国际贸易理论、厂商理论、消费者理论均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分析,但在应用这些理论分析国际服务贸易时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局限:第一,H-O模型以及多数由此演变的模型主要是从供给角度分析国际贸易,但当可贸易服务的生产函数与主要要素投入相结合时,任何国际服务贸易将依赖于需求因素而不是生产成本运输成本、消费者收入、服务种类及消费环境等因素都构成了服务的贸易条件。第二,商品和服务在研究与开发投入和广告效用上存在差别,研究与开发投入和广告将加强服务贸易而不是在生产中使用要素的需求市场特征,导致某些服务流出偶然地具有与服务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不同的需求特征与规模。第三,许多如金融、咨询、电信服务通常是作为中间投入出现在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生产过程中,因而会出现服务生产函数和使用服务投入的商品生产函数,这两个阶段的要素投入是异质的。第四,相对于商品而言,服务贸易受市场结构和国内管制环境的影响更为重要和直接。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局限,传统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圆满解释服务贸易,但通过分析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或许可以恰当地解释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借助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可以更好地认识服务贸易特征,并获得拓展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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