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及自由化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及自由化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7年3月于罗马签署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各成员国之间废除阻止人员、服务和资本的流通各种碍障”为其宗旨之一,是欧共体规范区域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欧盟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主要体现在《罗马条约》及其后签署的系列协定中。欧洲议会对欧盟服务业指令进行了投票。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及自由化

1957年3月于罗马签署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罗马条约》)以“各成员国之间废除阻止人员、服务和资本的流通各种碍障”(第三条第三款)为其宗旨之一,是欧共体规范区域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欧盟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主要体现在《罗马条约》及其后签署的系列协定中。《罗马条约》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罗马条约》第三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为欧盟共同商业政策主要法律依据;1993年11月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则修订若干共同商业政策的条文,主要是为促进欧盟的自由贸易,并使各成员国在实施共同商业政策时,为避免贸易扭曲或成员国产生经济困难,执委会可授权成员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罗马条约》还规定:在过渡时期结束前应实现人员、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欧洲一体化是在二战后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6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国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通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

(一)共同商业政策中建立具体服务市场的策略

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服务业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共同市场,并协调各成员国经济政策,实现共同体内部的服务业一体化。依据《罗马条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预定在1970年完成对外共同关税,实际上欧共体于1968年7月就完成了建立对外共同关税的工作。但是在消除内部非关税性质的贸易障碍方面,由于《罗马条约》并未具体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共同商业政策的权限,因而进展缓慢,以至于在1986年签署的单一欧洲法案中,重新制定了建立内部市场的相关规定,列入《罗马条约》中以增补其结构的不足。欧盟共同商业政策的工具可分为协议与自主性两类:前者为必须遵守的国际经贸条约,且无法片面修订,如《关贸总协定》;后者为自行研订的诸项有关经贸法令、规章。欧盟分别采取双边部分和多边部分的方法来实现共同商业政策的实施。在双边部分,首先确认市场准入的障碍,选择优先行动的目标;确认解决贸易障碍的最佳时机;促进双边与多边措施的协调一致,并配合其他行动;改进执委会、成员国、工业界与代表团之间市场开拓活动的协调。在多边部分,主要要求巩固乌拉圭回合谈判决议,并确保所有签署均实行其承认与拒绝;确认推动市场开放的方式及探求可制定多边原则的新领域议题;响应经济全球化新挑战及新障碍。

(二)专业资格的相互承认

《罗马条约》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便于有关人员作为自雇职业人员从事相关职业活动,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根据该条约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指令,以相互承认文凭、证书和其他正式的资格证明,如医生、兽医、牙医、助产士、护土、药剂师、建筑师、美发师和民用航空人员等。此外,欧盟理事会1989年制定了第89/48号指令,以实施《罗马条约》的上述规定。该指令保证了每个成员国境内取得的有效专业资格,在其他成员国同样得到承认。

(三)服务原产地规则

《罗马条约》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一成员国的法律组成并在共同体内拥有注册办公机构、中心管理机构或主要营业场所的公司或商号,应受到如同作为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那样的对待。在一成员国境内的非共同体内企业在另一成员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者该企业提供跨境服务时,如要享受共同体内企业的同等待遇,须符合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而且与该成员国存在持续有效的联系。另外。对于消费者的跨境消费及自然人的开业自由,条约并没有具体的服务原产地规则,若要适用条约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须具有欧共体一成员国的国籍及住所。

(四)政府采购(www.daowen.com)

根据《罗马条约》,欧共体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以协调各公共部门政府采购的程序。具体如下:须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招标,使所有成员国的企业均有机会投标;禁止为歧视潜在的外国投资者而规定的特别技术要求;在招标和评标时须采用客观标准。为协调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程序,1992年欧共体颁布了第92/50号指令。此外,水力电力、运输及电信领域服务的政府采购适用欧共体第93/38号指令。

(五)欧盟服务贸易自由化新举措——服务业指令

针对欧盟内阻碍服务市场自由化的众多壁垒的现有处理方案程序烦琐复杂、耗时耗力的情况,欧委会在对盟内服务业市场总体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后,提出了“内部市场服务业指令”。该指令致力于消除服务贸易一体化过程中的壁垒,推动服务领域的跨境开业,以期增强不仅是服务企业,更是包括所有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内部市场服务业指令”是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是覆盖所有服务业领域的原则性总体规定,而不是具体到部门的细节规定:它并不针对具体贸易壁垒,也并不是提出消除壁垒的具体方法,而是对于推动盟内服务的自由流动确立一些共同的原则和指导性的规定。2006年2月16日。欧洲议会对欧盟服务业指令进行了投票。最终以394票赞成、225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指令。概括起来,该指令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给予服务企业在行政许可上极大的简化。鉴于目前服务业跨境开业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各国行政机构在行政许可方面设立了烦琐复杂的手续,使企业花费了过多成本和精力在申请设立和开业上。指令要求各国行政许可机构应尽量简化许可手续和要求,为跨境开业或经营的服务企业提供简便有效的许可程序。

2.首次要求成员国政府全面检查自己国内法规。有关服务市场歧视性、不透明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成员国政府执行和转化欧洲法院有关案例法。力求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统一、稳定的法律环境,为不同地域服务企业的竞争提供公平的起跑线

3.强调信息获取的便利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指令要求服务领域的各个利益方都应该有便利的获取信息的渠道,企业应该能够以最小的支出获取影响其经营的有关信息。服务用户和消费者也应该能够简便地获取有关服务的信息。

4.建立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互信。界定服务输出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监管责任,避免对跨境提供服务产生重复管辖。由于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对于服务企业和服务产品的监管尤其重要,跨境提供服务对于如何实现监管提出了新课题。指令提出成员国之间要明确责任,加强合作,既要避免重复管辖,又要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

5.明确服务产品消费者在一体化市场中的权益,保证其充分享有服务业市场一体化的好处。指令提出要从法律层面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消除任何具有歧视性和模糊性的规定,保证消费者在异地消费或者选用外国服务产品时也充分享有其权利。

6.执行手段采取欧盟与成员国合作的形式,而非强制执行。鉴于服务业领域的升放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新老成员国在这个领域有着较大的利益分歧和不同的利益诉求,欧盟并不是通过法律法令这样具有强制性的手段,而是使用指令这种较为缓和的手段推动服务贸易的一体化,以求在执行过程中得到成员国更多的支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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