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和宗旨
《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6个部分29条组成。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框架
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具体包括第一条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包括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
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具体包括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具体包括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具体包括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具体包括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
2.《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范围
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3.国际服务贸易四种方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1)跨境交付。跨境交付是指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www.daowen.com)
(2)境外消费。境外消费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3)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为所在成员境内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4)自然人流动。自然人流动是指成员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4.服务部门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①商务服务;②通信服务;③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④经销服务;⑤教育服务;⑥环境服务;⑦金融服务;⑧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⑨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⑩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运输服务;其他未包括的服务。共12个部门,具体又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5.一般义务和纪律
(1)一般义务。协定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为其他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提高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提高发展中成员国内服务业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改善它们进入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机会,开放对它们具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和服务交付方式。
(2)国内法规与资格承认的纪律。协定要求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成员都应确保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国内法规、措施均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协定要求成员应承认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或其他资格,以便在服务领域里取得批准许可或证书;资格承认不能在不同成员间造成歧视或差别待遇,也不能对服务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3)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协定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已做出的具体承诺相违背的行为,不致滥用它们的权利。限制性商业惯例应由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加以消除。
(4)一般和安全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一般和安全的例外与关贸总协定类似,并规定了特别适用于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情况,包括防止有欺诈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平等有效地课征税收等;并列出了一成员在税收方面区别对待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各种做法。
6.具体承诺协定
具体承诺协定规定了具体承诺谈判的原则,各成员根据这些原则就其愿意做出承诺的部门进行谈判,达成的承诺列入该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分为三个部分,即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承诺和其他承诺。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包括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承诺及有关国民待遇的任何限制和例外,是多边适用的。
(2)国民待遇。协定规定,在已承诺的部门、条件和资格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对于未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
(3)逐步自由化。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确认服务贸易自由化为一渐进过程,每5年举行一轮实质性谈判,不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以直接减少或者消除限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