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服务业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部门已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但“国际服务贸易”这一概念的提出是相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的,是一件并不遥远的事情。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统计各国国际收支时将服务贸易列入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一栏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3年。国际服务贸易问题得到官方的认同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1971年,许多主要的工业化国家的贸易政策制定者认识到有必要推进贸易进一步的自由化,时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秘书长埃米尔·范里纳普(Emile Van Lennep)就此召集了一些国家的专家开会,从长远的角度分析贸易以及相关问题。1972年9月他们提出一份《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的报告》,这份报告是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寻求知识界的共识;这篇报告中有一个不长的章节专门讨论了服务贸易,这是“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以此讨论服务贸易问题,主张将服务贸易问题写入该报告的其中一人便是瑞典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俄林(Bertil Ohlin)。该报告指出:“虽然服务部门的许多活动对国际间贸易影响不大……但却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国际间贸易发展迅猛,以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同的或更快的速度发展着……服务部门和工业部门一样正经历着一个国际化的相互渗透的过程。对有些国家来说,服务贸易至少与货物贸易同等重要,而在有些情况下比货物贸易更重要。”
由于服务本源的庞杂性,人们对服务贸易的认识各有千秋,定义也多种多样,加之服务跨国交易的复杂性,理论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形式,各种经济贸易文献里也没有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解释,以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
(一)统计学家的表述
统计学家从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平衡出发,以国境为标准,将服务出口解释为将服务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居民,将服务进口解释为本国居民从其他国家购买服务。“居民”是指按照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贸易”是指销售具有价值的东西给居住在另一国家的人;“服务”是指任何不直接生产制成品的经济活动。
(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表述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利用过境来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活动。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符合服务定义的、直接的服务输出与输入。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也包括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除了特定情况下,一般所说的服务贸易是指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www.daowen.com)
(三)《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它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由国家或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表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按照服务的提供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外汇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GATS的解释是一个权威性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同时,GATS对服务贸易的判别有四个标准,即服务和交付的过境移动性(cross-border movement of services and payments)、目的具体性(specificity of purpose)、交易连续性(discreteness of transactions)、时间有限性(limited duration),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鉴别与理解服务贸易。
以上代表性的表述都采用说明性、非规范性的方式,说明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人们认识的差别和理解的深浅,也体现了人们不同的视角或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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