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算组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流程与责任承担

清算组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流程与责任承担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被宣告解散后,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外,都要依法进行清算。因此,清算组超出其清算范围的行为,其后果不归公司而应由清算组承担。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财产在拨付清算费用和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前,不得对任何股东进行财产分配。

清算组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流程与责任承担

公司被宣告解散后,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外,都要依法进行清算。

(一)解散清算的概念

与破产清算不同,解散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的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对公司事务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过程。

解散清算是终结公司各种财产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后程序。通过清算,公司将未完成的经营业务清结;将未清偿的债务清偿;将未收回的债权收回,并将偿债后的剩余财产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二)清算组

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之后成立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和处理的临时性组织。它成立以后全面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事务,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从事一切民事活动。

1.清算组的成立

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按一般惯例,股东大会多确定董事会公司清算组织,董事会成员为清算组当然成员。董事会作为清算组能节省清算时间和清算费用,公司解散后可立即成立清算工作,便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尽早结束清算程序。但是,由于董事会于公司有利害关系,由公司董事会担任清算工作可能或影响清算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为保证清算的公正,股东大会可以聘任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这些人员包括股东、公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会计师律师审计师和经济师等专业人员。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则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立以后,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公司法所确定的义务。

公司宣布解散后,于清算程序结束以前,其法人资格虽未完全消失,但其权利能力已受到限制,其存续只以清算为目的,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一律停止。因此,清算组超出其清算范围的行为,其后果不归公司而应由清算组承担。

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三)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的清算以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和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应当登记。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偿债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然后,除有担保的债权外,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www.daowen.com)

4.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拨付清算费用和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前,不得对任何股东进行财产分配。

5.注销登记与公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机关对报告审查核准后,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逾期不办理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进一步阅读材料:

1.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王东敏著:《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刘敏著:《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本章思考题:

1.为什么说破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机制之一?

2.破产产生的影响和效应是什么?

3.破产资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4.破产与解散的清算工作有什么不同?

【章末案例】

三鹿破产清偿难题

2008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三鹿集团生产的大量液态奶、奶粉被追回和销毁,同时三鹿集团为支付患病婴幼儿的医疗费和赔偿费用而高额负债,最终导致三鹿集团资不抵债,于2008年底向法院申请破产。

受害人清偿顺序争议

2008年12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已经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受理。与此同时,由黎雄兵等八名志愿律师组成的“毒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就此发出一个紧急法律声明,“广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团的未决债权人,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他们认为,考虑到广大婴幼儿受害者的长久善后及复杂漫长的赔偿程序,结合三鹿集团强大的产能和市场渠道优势等重组再造潜力,应保留赔偿义务主体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

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截至2008年10月31日,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对于患病婴幼儿治疗的费用,主要是由政府先行支付,或者由相关医院垫付,在支付完这些费用后,其余的用于后续相关赔偿。

2009年1月,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举行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担心受害者失去获赔机会,有律师代表117名三鹿受害者向石家庄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三鹿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大问题奶粉受害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申报债权。如果申报无门,则意味着全国数十万之众的奶粉受害者从三鹿集团可能得到的赔偿,仅限于前述9.02亿中支付完目前医疗费用后所剩余部分。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集团破产。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现行破产法规定,三鹿奶粉受害者的赔偿将放到普通债权里走破产程序,最后得到赔偿的机率微乎其微。

2009年11月,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向经销商还款协议引发职工强烈不满

在得知三鹿集团破产消息后,有数百名经销商到三鹿集团聚集索要货款,并到河北省信访局上访。经销商代表抱怨石家庄市政府在处理三鹿重组一事中忽略了经销商和供货商这个最大的债权人群体,他认为在处理三鹿重组一事中应该让他们经销商派代表参与。就连得知三鹿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环节这一消息也是通过非官方渠道得知的。经河北省和石家庄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2008年12月24日晚,“三鹿工作组”已与经销商达成协议,承诺将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所有经销商支付30%的货款。如“企业”筹资困难,政府将积极协调给予保证。石家庄市政府也在12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该市政府在河北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协助“企业”于10月10日筹措3亿元资金,以“商贸公司”名义给每位经销商解决了30%的货款,同时与经销商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于2009年1月10日左右再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剩余部分等企业正常生产半年内全部付清。

谈判的核心内容被媒体部分公布后,引起了三鹿员工的强烈不满。一位有着30年工龄,再有两年就可以退休的老职工向记者表示,“如果已经破产,职工的养老保险等清偿应当是第一位的,工作组这样的谈判承诺我们完全无法接受!”

思考:三鹿集团破产清算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三鹿集团同经销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一协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能否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进行规定,你认为是否应该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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