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意味着经营活动的失败。当企业只有一个债权人时,它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在法律上可按普通执行程序解决。如果企业存在多个债权人,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关系以及债权人及体育债务人的关系,就有必要按照破产法律制度,进入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定的事实或利益,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也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这里的债权人不是一般债权人,而是特指对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它们都可以对其债务人向法院提交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企业在达到破产界限,认为不可能扭亏为盈的话,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即可受理。申请时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和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破产申请必须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破产申请的行为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称为破产法院,该法院的作用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身份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件做出判断,决定破产程序的法生、中止和终结,并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监督。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法院对当事人突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的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必然开始,只有在法院立案受理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进行。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规定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破产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经人民法院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过程中,为处理破产事宜而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主要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主要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是指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债权申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www.daowen.com)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七)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证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法定事项的临时性机构。企业破产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案件虽然有法院管辖,但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由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不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都作出了专门规定。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还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在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下列债权人会议享有职权中的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主持会议,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传。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某些事项有权讨论并做出决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如下: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八)重整与和解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并不意味着企业必然被宣告破产。虽然破产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机制,但破产无疑会给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而且破产程序复杂,还需耗费一定的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价值在处理过程中又会受到折损,使债权人地利益进一步受损。因此,如果企业还有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还可考虑由债权人和企业达成协议,通过重整与和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不必让企业破产来清偿债务。
和解与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的延期偿还或减免达成协议,以使债务人通过整顿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最终使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通过破产程序减少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1.重整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九)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在法院领导和监督下,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破产清算是了结债务人一切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最后阶段。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如果说破产宣告前企业还有可能避免破产的话,那么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就注定要消亡。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作出。
破产宣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首要条件就是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具备这个首要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可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企业申请宣告破产;
(2)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企业不能取得担保自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也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3)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和解后,在整顿期间,被法院裁定终结整顿;
(4)企业与债权人和解后,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通知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有关人员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如果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为: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如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参与清偿分配。例如: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
3.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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