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详解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详解流程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包括对设立方式的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详解流程

在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模大、股东多、股权分散及组织复杂等特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单位较多,对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各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监管均制定了较严格的法律和法规。我国也是如此。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方式又叫单纯式发起,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对发起人以外的其他人募集股份,并在规定的时间,以法律许可的出资方式缴足股份。

2.募集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发起人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必须依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公开募集股份。该种设立方式能招募更多的股份,其股东人数较多,发起人的风险也相应分散和降低。按此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或公众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份发行有一系列明确规定。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份的发行都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包括对设立方式的审批。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股时,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及法律规定的文件。

其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缴纳全部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股份向社会筹集时,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同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指的是发起人正式讨论即将设立的公司基本重大问题的大会。创立大会具有法律意义,公司登记注册所提交的法定文件都需由创立大会通过。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具有公司名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登记注册机关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www.daowen.com)

6.设置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以召开创立大会的形式来确定这些组织机构。

7.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这两种设立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股份认购的方式和时间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以两种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有不同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了顺利完成公司的设立事宜,以书面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后,可由发起人集体指定某一发起人或共同委托特定的代理人来具体办理公司设立所要求的各种规定手续。

(2)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公司发起人代表或代理人将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请登记机关对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在收到文件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只有公司名称被预先核准以后,公司发起人才能使用核准后的带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名称进行公司的设立筹建工作。

(3)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发起人需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在审核后作出同意或否决设立的决定。

(4)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足股款

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验资

发起人在缴足股本金以后,应当聘请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验资机构来对公司的实缴股本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发起人选举组织机构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7)注册登记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文件,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给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8)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后30日诶发布公司设立的公告。公告的发布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2.募集设立方式的程序

与发起设立的程序相比较,募集设立的程序要更为复杂。这是因为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以外,公司其余的股份要面向社会公众召募发行。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对募集设立实行了更为严格的法律控制。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进行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申请

(3)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集股份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依法对报送文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6)制作招股说明书和签订有关协议

(7)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的股份应该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c.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d.募集资金的用途;e.认股人的权利、义务;f.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8)验资。发起人应该在股份缴足后,必须聘请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关证明。

(9)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0)注册登记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自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经过上述经历和步骤,我们的企业诞生了!就像一个经历了母亲的孕育,方才呱呱坠地的婴儿一样,我们的企业充满了希望和活力;然而也正如婴儿需要经历跚跚学步的阶段一样,注定了我们这个刚刚成立的企业,发展道路并不会一帆风顺,需要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努力奋斗,甚至要面对可能出现的颠簸和坎坷。

进一步阅读材料:

1.张春光、李光:《公司设立法务操作全程指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李正清:《公司企业设立运营转让全程指南:公司与产权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赵玲:《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本章思考题:

1.我国公司设立采用何种类型的资本确定原则?

2.为什么对不同组织类型的企业出资方式要求不同?

3.怎样理解公司章程在企业设立中的作用?

4.我国对公司发起人有哪些相关规定,为什么?5.试分析我国不同组织类型的企业设立的法律条件与程序的特点。

【章末案例】

温州澳珀与佛山澳珀

温州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澳珀)在家具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问,温州澳珀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核准取得在家具产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方面使用“澳珀”中文商标及“OPAL+澳珀”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后来,温州澳珀发现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澳珀)在其佛山、广州番禺等地的总店及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珀家具”(公司名称)、“AOPO+澳珀+澳珀家具”(公司名称)等字样,遂以佛山澳珀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澳珀”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1万元。被告佛山澳珀认为,本公司名称登记于1996年,属于使用在先,理应享有在先权利。因此,不构成对温州澳珀的侵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佛山澳珀立即停止在佛山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和不正当使用“澳珀”字样,赔偿原告温州澳珀1万元的损失,并且登报消除影响。

讨论:佛山澳珀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温州澳珀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设立企业时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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