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最低人数为2人,对最高人数没有限制。而且严格规定了合伙人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普通合伙人就是指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等同于公司的章程,是调整合伙人关系,规范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行动指南。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是在合伙企业设立时,各合伙投资人经协商后,承诺并实际投入企业的全部资本的总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一方面为企业设立和经营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www.daowen.com)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识别性标志。中外各国对企业名称都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特别地,由于合伙企业要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企业的名称设立要求比其他企业更高。例如:在英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企业名称中可加上商号或“公司”字样,但禁止使用“有限”字样。在我国,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固定的经营场所不仅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便于确定企业债务履行地、法律文书送达地、民事诉讼管辖地等能够保证企业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进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般地,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履行如下的程序:
1.合伙人协商
具有共同建立合伙企业意愿的合伙人应就设立企业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明确各合伙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取得全体合伙人的认可并签名盖章。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在合伙企业设立时,各合伙投资人将承诺的出资实际投入企业。
4.企业注册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包含以下步骤:
(1)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指的是筹备企业设立的合伙人在具备全部法定设立条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注册登记请求。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和实缴出资、经营场所证明等书面文件。如果从事法律规定需审批才能经营的行业,还需提供有关的批准证书。
(2)登记注册,颁发执照。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经过严格地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进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从此可以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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