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企业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显著特征。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识别性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允许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与企业所从事的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名称。企业的名称要遵循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企业不能使用和同行业已登记注册企业相同或相近的名称。
(2)企业名称通常由4部分组成: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例如: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应该使用汉字。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
(5)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3.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要申报创办该企业的必要出资。所申报的投资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和决策比较灵活,加之要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设立时国家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为个人独资企业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同时企业设立还必须具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稳定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网络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www.daowen.com)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依法招用职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4)若有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投资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5)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登记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向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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