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由于在公司设立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贡献,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准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但是发起人从设立公司中获得的利益必须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而且是合理的。
一般地,各国法律赋予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货币出资的权利。即发起人有权用未来公司发展所需要的非现金的资产来投资。如日本法律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人可以用现金以外的财产来出资。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权利。
3.优先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权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股的权利。
5.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6.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发起人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
7.要求公司返还垫支的设立费用的权利。
(二)发起人的责任
为防止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恶意的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各国公司法也相应规定发起人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德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通过投资、非货币出资或公司设立费用等事项,故意或发生严重过失而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发起人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公司设立时若发生认股人未缴纳其份额内的股款时,发起人应负责交纳这部分股本。
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7.发起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未经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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