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简介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决定保留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务监管职能都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和发行后,发行人依法向管理机关提交并公开或公布年度、中期、季度以及临时的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简介

(一)主要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均实行严格的管理。我国政府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施了严格的管理,企业必须了解政府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管理及其规定。

1.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www.csrc.gov.cn)

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决定保留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务监管职能都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www.circ.gov.cn)

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等。

图2-3 证监会组织机构图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www.cbrc.gov.cn)

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将使中国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真正齐备,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确立,对于增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竞争能力、更大范围地防范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确立了央行宏观监管和银监会微观监管的新型银行监管体系。

银监会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为银监会,一般在各省设立银监局,在各地级市设立银监分局。(www.daowen.com)

(二)企业上市与证券市场管理

股份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企业发行的股票,被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称为“上市”。获准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上市公司”。而且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除发行股票筹资之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筹资,企业债券也可以上市交易。这两种情况均称为证券的发行和证券的上市。在这两个过程中,企业都需要接受证监会等证券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证券的发行与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发行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完成的。我国法律规定,证券发行人(即准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必须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销售证券(即采取间接方式发行证券),后者则称为承销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我国在发行审核方面最初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核准制

证券发行人在发行时以及发行后,还应当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首先是对发行人的“招募说明书”进行的监督。招募说明书是发行人或承销商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招募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即企业发行、招募股票的说明书)和“债券招募说明书”(即企业债券发行章程)。证券获准发行后,发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招募说明书。作为较为严格的核准制的重要构成部分,证监会对招股说明书和债券招募说明书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的发行和购买是民事行为。因此,在投资者对发行人说明书真实性的判断正确与否的问题上,审批发行的政府机关只是履行政府的义务,协助投资者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应对其说明书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管理机关还通过对发行人“报告书”的审查,对发行过程和发行后的情况进行监督。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和发行后,发行人依法向管理机关提交并公开或公布年度、中期、季度以及临时的报告书。为了便于管理,监督机关对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内容也作了规定。

2.证券的上市与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发行后,就可以进入流通市场进行交易。一般分为交易所集中交易(上市交易)和场外交易。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或债券满足法定条件时,可提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查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才能申请上市。大多数发行股票的公司并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其股票只能在场外交易(店铺交易和柜台交易,由证券商在其营业场所自营或代客买卖)。即使在发达国家,能够上市的也只占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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