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它的特征是:
1.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来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责,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资产来清偿。
2.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简单,通常没有法定的最低的注册资本额的限制,也无需对外公开财务状况。
3.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股东的责任与其在公司内的利益成正比,而且延伸至公司所有的债务。
4.由于无限责任的存在,且股东有权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使得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积极努力经营以免公司破产,所以,其相应的信用程度也要高一些。
5.股东风险大,股本转让又困难,相对自由度低,所以,筹集资本比较困难。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仅以各自的出资额或出资额加上所承诺的担保额为限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其特征是:(www.daowen.com)
1.不发行股票。股东各自的出资额,一般由他们协商确定。在他们各自交付了其协定应付的股金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出资证明(股份证书),作为其在公司中享有权益的凭证。
2.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常常作为雇员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人数通常有法定的最高限额,以免由于“管事的人”太多,造成决策的延缓和官僚机构臃肿的现象。
3.公司股权转让有严格的限制。万一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对股东人数限制的一个原因。
4.公司的账目不对外披露。
(三)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两部分股东组成,其中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与无限任公司的股东地位相同,有限责任股东的法律地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地位基本相似。但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随意让其资本份额,若转让须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均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而负有限责任股东无权对外执行业务和代表公司,但其享有对公司的监督权,在营业年度终了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营业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并可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两合公司的基本特点与无限公司相似,但可以同时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和经营能力但没有财力的人,与拥有财力但没有能力或不愿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可以相互结合,互取所长。两合公司由于决策权和经营权完全掌握在无限责任股东手中,其有限责任股东的地位远不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愿参加两合公司。实际上,采用这种公司形式的企业并不多见。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交易或转让。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在股票上并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每股有一份表决权,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人数有法定的最低限制,但无上限。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建立在股东投资的基础之上,公司的信用全部来自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无关,其筹集企业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竞争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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