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进程来看,在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包括两合公司等)和股份公司这三种基本企业制度形式中,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制度形式。因此,它构成历史分析的起点。
个人业主制企业是由业主个人投资兴办的,通常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当然也可以雇用或委托其他人经营。企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完整的所有者权权,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的经营责任。如果企业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业主要用其全部财产,包括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换言之,企业主即使是倾家荡产,也得偿还企业经营中所欠他人的债务。
这种个人投资并由个人经营的企业,一般来说投资规模小,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单一而简单,内部管理机构也十分简单。它的长处是,成立、转让与关闭的程序简单易行,投资者与经营者利益完全重合,经营者极为关注企业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企业决策简便、迅速。其短处是,经营这种企业的风险很大,弄不好要倾家荡产。即使经营有方,这类企业的财力终究还是受个人财产规模的制约,难于促使企业规模持续、较快的发展。因而这类企业一般都难以做大。而且这类企业的生命周期与创办人的生命周期相一致。一旦业主本人死亡,或是放弃经营,企业的生命也会就此终结。所以,这类企业常常是出生率最高,也是死亡率最高的企业。此外,这类企业的经营发展往往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素质,业主招聘雇员的标准往往是忠诚老实比聪明才智更重要。(www.daowen.com)
个人业主制企业由于其易于创办、投资额小、管理简单,在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初期盛极一时。作为最初出现的企业制度形式,它突破了传统家庭生产经营与家庭消费生活不分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创设了一种与家庭不同的独立的生产经营组织。这种企业组织的出现,使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再生产过程的组织以及内部管理都能够超越血缘关系和家庭组织的局限,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经营成功的业主企业还获得持续、快速的扩张,成为规模颇大、组织管理日趋正规化的家族式大企业。
然而,对绝大多数个人业主制企业而言,扩展生产经营规模是极其困难的。个人的财产终究是极其有限的,个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也是较为脆弱的。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筹集更多资金,就有必要联合一些人合办企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