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一些做法值得我们总结和学习。
第一,注重科技创新体系的系统化整合,摆脱科技创新“政出多门”的局面。丹麦虽然是一个小国,但是在科技创新上,深谙“集中力量办大事”之道。政府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统管全国的科技创新事务,并且将原本属于教育部管理的八所研究型大学纳入其管辖范围。将全国众多公立科研机构并入大学之中,明确大学作为国家科技研发执行主体的地位。这种系统化整合的目的非常明确,即“好钢用在刀刃上”,将最优质的资源配置给最优势的科技创新主体,以期取得最优异的成绩。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中国的科技创新涉及教育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等多个政府机构,如何进一步释放科研的“制度红利”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二,明晰大学的公共研究机构定位,以合同制的方式进行绩效管理。经过一番改革之后,丹麦逐渐形成“专业学院-大学学院-大学”三层级高等教育体系,其中,前两者主要进行短、中期高等教育教学,负责基础研究的则是大学。这种对大学的清晰定位与丹麦人的务实作风是一脉相承的。在丹麦,很少见到大而全的追求,更多的是知己知彼的一种踏实进取。这种依靠国家力量对大学进行重新定位有效避免了大学之间的盲目竞争与重复投资,大学与大学之间成为一种互补性关系。当下,中国大学的目标定位不少都是由本校提出的,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性规划,不少学校追求大而全或者不切实际的目标定位也造成国家科教资源的浪费。丹麦的大学重组是根据各高校间的学科特点进行整合的,这一点对中国的高校合并重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中国高校在过去几十年中合并潮属于一种地理邻近性的‘区域大学合并’,这种不依据各高校学科优势与特点的大学重组本质上并非大学资源的有效整合。”[1]
完成大学的重组之后,大学也成为丹麦实质意义上的科技创新中坚力量,丹麦努力使大学成为国家内部科技创新的龙头,以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发展。在科研创新主体的管理上,丹麦的合同制管理也值得借鉴。丹麦创新主体的经费一方面来自国家预算下的拨款,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基金获得。对于拨款经费,丹麦政府以合同的方式对大学实施绩效监督。“相比而言,中国高等院校财政拨款机制缺陷明显,‘分级投入+专项补助’模式下高校获得教育经费主要取决于所在地区、高校类别(是否‘985’、‘211’、双一流),科研经费主要源于研究者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部与省级纵向课题立项,高校所获得的财政性运行、科研经费的多寡与其产业贡献未有效挂钩,导致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相互脱节。”②丹麦合同制的管理方式,一方面给大学充分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成果导向的考核也促进大学的绩效提升。(www.daowen.com)
第三,鼓励私人资金参与科技研发,广泛吸纳私人基金会进入资助体系。丹麦科技创新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私人研发投入强势,是公共研发投入的两倍之多。在丹麦科技创新体系中,非营利性的私人基金会扮演重要角色,诸如诺和诺德基金会、嘉士伯基金会、格兰富基金会等都在积极地投入资金,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私人基金会投资科技创新有税收减免或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但是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确实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外私人科研基金会已有一套很成熟的运行机制,为人熟知的就有德国洪堡基金会、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英国惠康基金会等。私人基金会一般都是以非营利为目的,对于渴望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或者科研工作者而言,正是需要这种非急功近利式的援助。
第四,坚持走科技创新的国际化之路,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在丹麦,可以感受到科技创新中浓浓的国际风。丹麦的博士生中有近三分之一是外国留学生,竞争性的科研资金申请也面向在丹麦的外国人。外国学者成为丹麦科技创新的一支生力军。丹麦还广泛参与北欧及欧盟等国际组织的项目,比如执行欧盟的“Horizon 2020”计划,参与欧洲散裂中子源与欧洲自由电子X射线激光器的建设等。丹麦还积极开展与中国、美国、印度等国的合作。2008年,丹麦政府发布“中丹知识合作战略”,成立中丹科研教育中心,联合建立六所中丹研究中心,加强与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除此之外,丹麦还在海外广设研究中心,为有意在海外寻找发展机会的丹麦企业、拓展交流合作活动的丹麦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支持。
第五,确立科技创新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与造福社会。创新与可持续可谓是用来描述丹麦当下社会发展的关键词,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渗透到丹麦社会的每一个细节当中,科技发展自然也不例外。丹麦正在用科技创新来书写“童话王国”的新传奇。目前,丹麦在低碳经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上也是全球领先者。在丹麦,科技创新的最高境界是为了让人更舒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点也值得中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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