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丹麦国家创新治理体系的核心机制

丹麦国家创新治理体系的核心机制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丹麦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部门主要由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建议部门与资金支持部门三个部分组成。在每年的国家创新指数中,丹麦的企业在申请专利方面一直占据优势。注重人文环保、节能低耗的丹麦品牌,使得丹麦的企业创新活动异常活跃,为企业繁荣和国家创新提供了足够的支持。丹麦产业协会也是重要的企业部门主体。

丹麦国家创新治理体系的核心机制

创新体系由主体要素、功能要素、环境要素三部分组成。主体要素包括负责创新工作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创新机构;功能要素包括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四个方面;环境要素包括体制、机制、政府或法制调控、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条件等。这三个部分具有输出技术知识、物质产品和效益的功能。

1.政府部门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实施保障和资源配置等。主要任务是规范创新主体的行为,保护创新主体的利益,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丹麦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部门主要由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建议部门与资金支持部门三个部分组成。

政府的管理部门是丹麦高等教育和科学部,由丹麦原高等教育部门与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在2014年合并而成。该部门主要负责科学、创新和高等教育这三个领域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项目管理、创新活动协调和互动,还要制定跨部门的相关战略规划。

政府的协调建议部门主要以委员会的形式来负责丹麦的各种科技决策,成员除了政府官员代表之外,还包括学术界和企业研究部门的代表。例如,丹麦研究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是由丹麦校长会议、丹麦政府科研机构总监联合会、丹麦技术和创新理事会、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学术界组成,专门负责协调和推动各个创新体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丹麦研究政策理事会的代表来自学术界、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该理事会是高等教育和科学部部长在科研方面的主要顾问机构,主要职能是提供有关科研经费分配、国内和国际科研项目实施、国家科研战略制定、评估丹麦在国际科研合作中的地位及科研人员的培训和雇佣方面的咨询服务。丹麦独立研究理事会的主要代表来自学术界,主要是由各个研究主题和领域的子委员会组成,是丹麦研究协调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主要支持和资助各种学术界申请的科研项目。创新委员会是由来自公共部门、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的代表组成,目标是讨论创新相关事务,对丹麦的创新能力做出评估,并且对国家推出的各种用以发展知识社会的战略和措施提供建议。

政府的资金支持部门以各种基金会为主,它们的代表同样来自各个领域。例如,丹麦国家研究基金会的代表主要来自公共部门,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的代表有时也会受邀参加活动。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大规模的科研活动,支持前沿性科研的“卓越中心”项目。丹麦成长基金的代表主要来自公共部门、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资助地方企业的研发项目,向相关研发项目提供贷款,向前期项目提供财政帮助。丹麦国家先进技术基金会的主要代表来自学术界、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支持和实施科研项目,确保公私科研部门之间互动沟通,推动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同时管理相关科研项目的科技服务、科技孵化、产业研究方案、创新联盟和技术预测。该基金会支持的主要领域为生物、纳米、信息和通信技术等。基金会对项目的商业化潜力、合作伙伴的参与情况、科学技术转化为实践的能力、合作伙伴对项目的共同资助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2.公共科研机构

1999年,欧洲国家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共同提出欧洲高等教育改革计划,意图整合欧盟各成员国间的高校资源,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高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教育质量,提升欧洲大学的竞争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丹麦政府联合丹麦各个大学机构积极推进博洛尼亚进程。2001年,丹麦启动高校管理制度改革,将大学管理、创新职能分别从教育部、商务部中剥离出来,将9个研究机构和12所大学合并为8所新的大学,要求其中7所大学承担97%的国家科学研究工作。丹麦的大学管理体制相对灵活,教授办企业、毕业生办企业在丹麦屡见不鲜,很多企业孵化器式的科技园就坐落在校园中。

丹麦政府在不同地区设置了不同专业领域的中小型公共研究机构,如丹麦粮食和兽医研究所、渔业研究所、国家太空中心、交通研究所等。这些公共研究机构的成员除了来自政府公共部门之外,还包括来自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的代表。总的来说,丹麦高校和中小型公共研究机构的研发投入分别占全国科研总投入的23%和7%。

3.企业研发部门(www.daowen.com)

私有经济和研发部门是丹麦的重要创新主体,其研发投入占全国科研总投入的60%。丹麦的企业主要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生产与保护。在每年的国家创新指数中,丹麦的企业在申请专利方面一直占据优势。这归功于丹麦企业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研发体系,具备领先的创新能力。根据欧盟成员国历年的创新能力报告,丹麦始终位列前十位,是欧盟成员国中最重要的创新领先者之一。

丹麦的企业主要以农渔业、医药、电子通信、船运等为主,是欧盟最大的渔业国、全球最大的牧草种子生产出口国、最大的原貂皮生产出口国、最好的“药谷”生产地、欧洲最大的生物技术产业集群所在地。在丹麦,大公司的创新模式一般是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并且将销售收入的1—2成投入技术研发之中。丹麦企业习惯将新研发的技术成果用新办全资或合资公司来进一步延伸新技术应用,从而将研发投入与产出比最大化。

丹麦超过75%的企业的雇员数量低于50人,企业涉及领域广泛,产品销售多数以出口为导向。注重人文环保、节能低耗的丹麦品牌,使得丹麦的企业创新活动异常活跃,为企业繁荣和国家创新提供了足够的支持。

丹麦企业积极参与由政府开展的合作项目,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丹麦产业协会也是重要的企业部门主体。例如丹麦产业联合会,它的分支机构在各地专门处理与政府各方面的关系,以保障它的成员的利益。

4.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咨询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科技园区、创新中心、孵化器及风险投资机构等,是创新体系主体间相互作用的纽带,主要职能是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场所、资金和保险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是创新活动分工的产物,它的存在促进了技术转移,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减少创新成本,降低创新风险。

为了激励创新,2011年10月,丹麦政府制定了总体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团结丹麦》。战略提出建立新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意在改革高校、研究咨询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进一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丹麦的应用研究,从而提升丹麦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为了改善科研条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促进技术转化,丹麦还建立了大量的科研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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