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法》确定的原则之一为:“水的政策实施成功要求各个层次的有关用户共同协商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法国六大流域区均建立了“流域委员会”,也称“水议会”。流域委员会由地方三级政府选出的代表、社会经济界及协会(用水户)的代表、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协商对话是法国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原则。流域水管局董事会的全体成员、用户和国家的行政代表进行深入细致的协商对话,制定流域发展规划,解决水的使用者之间或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制定江河治理方案,批准投资或资助方案;流域委员会审批流域机构提出的江河治理方案和流域水政策等。对于一些重大的水事活动,首先公布社会各界,广泛听取意见。国家级的由“国家水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类似的协商对话,提出国家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性意见。
流域委员会负责在流域内,针对某一个水源的使用,在各个层次的个体用水单位之间开展讨论和协调工作;制定水的规划和管理总纲;确定水的平衡管理方针;协调水的各种用途并调和各地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确定每年征收的水管理费比率;制定水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五年计划;决定资金的用途和分配。
以罗纳河流域为例,罗纳河流域委员会由124位成员组成。其中地方政府代表48位,大的用水户代表48位,中央有关政府部门公务员22位,专家代表6位。流域委员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各种事项,超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即获得通过。流域委员会每六年进行换届选举。
这种“水议会”形式包含了地方政府、用水户、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各方面的代表,并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决定各种事项,代表了各方面的利益,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事实说明这种民主决策的管理方式更为科学、有效和符合实际。(www.daowen.com)
6.公司企业进行水资源项目经营管理的方式和特点
法国私营公司以“委托管理方式”参与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的经营管理,主要形式有:①特许委托经营,即BOT方式,经营管理方对建设或改造工程进行全部或部分投资,并负责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这是一种长期但定期的合同,在合同期满时,所经营项目要交还给地方政府,经营者所收取的水费用于酬报和偿还所投资本、经营管理及更新设施开支,并作为维持其公司发展的经营利润。②承租经营。地方政府负责投资并且是项目的所有者,私人经营管理方只出经营所需周转资金。③法人经营及代理经营。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及翻新工程,保留对项目的领导权。并确定价格,收取费用。私人管理方的酬劳不是由用户付与,而是由地方政府支付。在法人经营的情况下,经营管理方的报酬是固定的,并根据生产率情况获得补贴奖金,有时还分得一部分盈利。在代理经营中,经营方是从营业额中按比例获得分成。④技术援助合同。地方政府求助于某一私营企业,要求它在某一期限内提供某种技术或行政上的特定援助,这并不是纯粹的委托管理方式。
委托管理方式目前在法国供水管理方面已超过用水户的75%,在净化水方面已超过了35%,并且比例还在迅速提高。只有少数主要地处农村的市镇政府还保留着直接管理的办法,负责投资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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