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最大化工程效益

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最大化工程效益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要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保证解困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必须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加强工程管理和运行管理。这类工程可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核发产权证。受益范围较大的公共饮水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考虑到农村饮水工程的公益性质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农村饮水工程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但水价应能维持工程的正常运行。

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最大化工程效益

我们认为,要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保证解困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必须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加强工程管理和运行管理。为此,建议:

(1)加强工程管理。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进一步完善现有项目审批、资金使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等办法。对用于解决饮水困难的补助资金,无论是现有还是新增资金,计划安排都要与任务挂钩,与解决人饮困难规划一致;对项目建设计划,要在严格执行“规划建卡,按卡实施,验收销号”的建设程序的基础上,试行公示制度,杜绝“招呼工程”和“条子工程”;对已经列入建设计划的工程,要对建设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已建工程,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明确产权和管护方式,按照统分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建立管理责任制,确保饮水工程的有效和可持续利用。

(2)改革运行管理机制。总体上,农村饮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明晰所有权的前提下,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建立“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用水户管理,民主协商”的运行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农户自用的小机井、筒井、雨水集流等小微型饮水工程,原则上“自建、自有、自管、自用”,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少量无偿补助。这类工程可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核发产权证。农户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原则,实行有偿转让或买卖。

受益范围较大的公共饮水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而是按照水系、渠系、受益范围组建,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是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是用水户的利益共同体,政府注入工程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集体所有。目前,许多地方以合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事实上绝大多数是农民互助,应逐步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如用水户协会)。(www.daowen.com)

在明确农村公共饮水工程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用水合作组织应采用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自己直接经营管理等多种方式,灵活多样地加强经营管理,在水利部门行业指导下,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切实发挥工程效益。考虑到农村饮水工程的公益性质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农村饮水工程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但水价应能维持工程的正常运行。

【注释】

[1]这是2001年水利部确定的重点调研题目之一。该报告分析了陕西、内蒙古两省(自治区)在农村饮水方面存在的困难和解困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提出了解困的思路与建议。调研组成员有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祖雷鸣、李华强、陈琴、姜广斌、周晓花、陈翌爽,调研报告由赵乐诗、祖雷鸣、李华强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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