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相关优惠解析

电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相关优惠解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财政预算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电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相关优惠解析

(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 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东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4)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6)山东、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重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所属电力企业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7)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上述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简称汇缴企业;上述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简称汇缴成员企业。

第四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五条 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电力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第八条 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应当按其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3‰。

(3)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2‰。(www.daowen.com)

(4)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1‰。汇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汇缴企业不得再统一计提;汇缴企业统一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可按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办法分摊到汇缴成员企业,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扣除。

第十条 电力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按规定办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经营的电力集团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省级电力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分别按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计算增长幅度,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额。电力企业上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计入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也不得计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财政预算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提,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电力企业的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及其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汇缴成员企业要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会计报表,其中,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成员企业上一级机构汇总。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汇总形成统一的申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并附送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六条 电力汇缴企业办理年度申报并缴清税款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并通过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送达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不能提供其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第十七条 电力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电力汇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企业发生的收入、费用和自身经营业务所得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地入库。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要作好对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领导工作,指导、协调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证征管和监管工作顺利和有效地进行。

(二)电力企业所得税案例

案例

很多电力企业视闲置固定资产为“鸡肋”,用之无利,弃之可惜,因此通常把其深藏于仓库,任其一天天毁损。其实,通过税收筹划,盘活闲置固定资产,使其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大有文章可做。

分析:对与在较短的时间内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电力企业可以选择经营性租出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租给短期需要使用该项固定资产的企业。出租,电力企业除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外,最重要的是可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许有人会问,固定资产闲置不用,企业不用缴税;只要出租,就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减去税费后,所剩无几,不值得做。

其实,无论如何缴税,税费仅占出租收入的一部分,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出租后,应该有盈余。问题在于,如果该资产有人愿租赁,只是出的价格太低,是否应该出租,决策时不能仅考虑租金的收入,还要考虑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

例如,某电力企业A有一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期满无残值。目前已提折旧2年,因为各种原因,目前无法用上。预计2年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将使用该设备。按规定,未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也就意味着,如果该企业不把该设备出租的话,企业在2年内将少提折旧2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多元。最好的办法是将该设备租出去。某电力企业B愿以每年8万元的租金租赁该资产。A企业开始时认为价格太低,达不到每年10万元的折旧额,不大愿意出租。在考虑到资产出租后能计提折旧的因素后,最终将该设备租给了B企业。8万元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后,还有5万多元的净利润。实际上,通过出租,A企业在2年内可以多获16万元的利润。

在出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时,电力企业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如果万不得已出租价格太低的话,尽量不要出租给关联企业,否则有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其次,对于出租房屋,应考虑房产税问题。因为闲置房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而一旦出租,就不能享受此待遇,要考虑到这方面的影响,综合评估。

对那些已经计提了大部分折旧或对企业作用不大的闲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考虑将其捐出。对电力企业而言,相当于用低成本做了一个宣传电力企业的广告。如电力企业为活跃本单位职工的业余生活购置的体育设施已陈旧不再使用,通过捐赠,既可以发挥设备的余热,又可以抵扣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但捐赠时应注意选择受赠人和捐赠的时机,因为税法对不同捐赠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例如,企业通过非营利机构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对于企业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等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多数为3%)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全额抵扣。如果企业当年捐赠已超过了扣除比例,那么,企业可考虑将捐赠物分开,将一部分捐赠物递延到下年捐赠。这样,既达到了捐赠的目的,又可为企业节约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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