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1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1个税目:
(1)烟。卷烟回购: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卷烟厂可以不再交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7)汽油。
(8)柴油。
(9)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和翻新轮胎免征消费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
上述11类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于1995年1月1日、钻石及钻石饰品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他的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为3%~45%。(www.daowen.com)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四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自2001年5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年6月对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的计税公式如下:
(1)从价定率计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