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金-当期进项税金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销售额中不包括:第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第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第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是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进行换算,即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第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见表8-7。
表8-7 三种折扣折让方式的税务处理
(2)销售旧车、旧货。具体如下:
1)销售旧车,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中原来的规定和现在的规定有一些区别,见表8-8。
表8-8 三种销售在增值税处理中的新旧比较
2)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
应税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②按固定资产管理确已使用过的;③售价超过其原值;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应按4%征收率减半计征增值税。
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见表8-9。
表8-9 两种抵税方式的比较(www.daowen.com)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共三类七项,不论是否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两种:第一,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1.应纳税额时间限定
(1)销项税额的当期限定。总的要求是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见表8-10。
表8-10 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规定
上述时间限定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2)进项税额的“当期”限定。总的要求是:抵扣时间不得提前。
1)纳税人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具体规定按行业划分如表8-11所示。
表8-11 行业划分与相应的抵扣时间规定
2)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其他限定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问题——留抵下期。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当期销项税金时,可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并且可以滚动下延。
(2)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金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不应抵扣时,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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