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供电企业与行政机关的纠纷增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也不少。这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领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体现了供电企业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实践中,引发行政纠纷的主要因素有两方面:
(一)行政不合理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上位法冲突、部门利益化以及地方保护,经常造成对电力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明确指出,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要严格禁止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然而部分机关和部门随意执法、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有部分政府部门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二是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三是一些不具备收费资格的行政部门超越职权乱收费。如电力输电线路下走廊是否全部缴纳、如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电力企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针对电力线路保护区设定与森林林木种植的先后顺序分别对待,不缴纳或缴纳林木补偿费;但各地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一级地方法规往往要求企业比照征用、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全部缴纳,导致电力建设成本的上涨。
(二)行政违法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涉及到电力企业的主要有公安、工商、税务、质监、林业、土地、建设、路政、环保等部门。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企业作为这些行政机关含金量较高的执法对象,正常的经济活动已经受到影响。
(三)如何解决行政纠纷
1.慎重对待行政收费
电力企业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收费行为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企业是不是征收对象和属不属于征收范围;二是对中央直属企业有没有优惠政策;三是收费是否超过标准;四是收费程序是否合法。
对政府的协调妥善处理,企业既要尊重政府的意见,又要坚持原则,不能为照顾地方关系而淡化或模糊是否应该交费的原则。
2.从容对待行政处罚
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遇到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首先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要用“三不抵触原则”去检验行政机关的处罚依据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一,认定违法行为的标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二,处罚种类的标准不得与法律抵触;其三,处罚幅度的标准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其次,企业应充分行使自己的申辩权(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
如某市电业局接到某市土地局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某市电业局未按照《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使用现状,按违法占地处理,罚款200万元(该款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缴纳,逾期加收滞纳金6000元/日)。电业局依法例证,指出市政府《通知》中“逾期申报土地现状,按违法占地处理”的规定,等同于设定了一个新的罚款项目,这样的设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果土地局执意罚款,电业局将诉诸法律。市土地局自知处罚决定经不起司法检验,最终同意电业局不再交纳罚款。这一起成功抵制行政机关乱罚款的案例提示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行政机关以无效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企业应理直气壮地依法抗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书面凭证,一经送达相对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即相对人如果逾期未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将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电力企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多针对财产,如加收滞纳金、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退还以及扣押财物作抵押等。实际中,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企业的一些管理干部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有的企业负责人还未完全摆脱电力管理职能下的“官员”身份,干脆不予理会,结果企业财产在事先毫无防备的状态下被强制执行。即使是违法处罚,企业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中也是十分被动的,还可能付出较高的纠错代价。
4.行使行政法制监督权利
行政法制监督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制度,它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全面监督,十分广泛。监督主体也呈现多样项,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其中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专门监督,而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对主管本单位的或者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的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虽没有直接的法律活动,却构成了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部分。(www.daowen.com)
如陕西省电力公司曾经与省监察厅、纠风办等政府部门协作开展了整顿“三乱”,为企业减负的工作,很多基层供电企业有关人员相继被聘用,兼职成为合法的行政监督员,具有专门的职能性身份。遗憾的是,只有个别企业在实际中借用这一身份成功地抵制了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大多数人员还没有认识到监督权利的重要性。今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加强这方面的认识和学习,充分合理地行使行政监督权利。
5.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复议权只能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撤销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具体的事实可以首先考虑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申请权,因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相对较短期间内作出。
例: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市电力局在农网改造工程中使用的电缆不合格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电力局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予以没收,处罚款203万元,限定电力局在处罚决定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局申请复议。根据此决定,某市质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60日未满的情况下,向某是人们法院申请行政执行,造成电力局90余万元被划拨和110余万元被冻结的重大经济损失。电力局在巨额款项被强制执行次日便依法向上一级质监局提起行政复议,以处罚程序错误,处罚对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事实不清等4项事实和理由据理陈述,最终使复议机关撤销了处罚决定,划拨和冻结的款项第一返还和解冻。从处罚决定的生效到被撤销,仅用了四个月时间,却充分维护了企业权益。
6.提起行政诉讼
在运用其他简单方式不能解决矛盾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企业应果断的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电力企业可针对以下行为提请法院审理:①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产等处罚行为不服的;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其不作为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诉讼中应注意:
(1)证据。
1)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承担败诉后果。就是说行政机关是举证的主体,但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忽视证据的收集。“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由于电力企业与行政机关的纠纷多起源于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冲突。因此企业应重点放在掌握最新、效力位阶高的法律上。另外注意:“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如供电企业提请拆除违章建筑的书面请求。
2)证据收集。法官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去收集证据。法官只有在原告提供线索而申请法院调取时,才可以去收集证据。法官依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程序有违法之处,法庭应当予以考虑;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有异议,不应当再重新调查取证;法官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当然的合法性。
3)举证时效。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是被告,随时可能举出证据,这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对法院依法判决有影响。最高法解释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不是证据,它是一种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举证是有时效限制的。有的机关不遵循这一规则,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当然少数法院对此也执行得不力。
4)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以及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能作为参照。企业应以此为指导收集证据并监督司法的合法性。
(2)诉讼时效。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可能涉及电力企业普遍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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