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律的位阶
现行法律可分为以下层级:①宪政法律;②基本法律,包括普通法律和基本法津;普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如民法、行政法等;亚基本法律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如电力法等;③亚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④次亚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根据上述划分,电力法尚属基本法律范畴,是调整电力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层级较高。
经济法是由民法、行政法中分离而来,不免与民法、行政法有着密切联系,甚至与民法、行政法存在交叉,这就产生了电力法与民法、行政法(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之间的效力冲突。
2.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见表7-1)
表7-1 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
3.电力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正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上构建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电力法》及相关法律;第二层次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各种专业条例;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包括《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争议处理办法》等。
由电监会起草的《电力监管条例》已经出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争议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起草程序也已经启动。中国电力监管体系将随着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三个层次的建立而完善。(www.daowen.com)
《电力监管条例》将主要从监管机构、电力业务许可、市场监管、价格与财务监管、普遍服务监管、监管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力监管事项作出规范。
4.电力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电力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的需要。
(1)政企分开、职能转变、新型的电力管理体制正在建立,竞价上网正稳步推进,如何通过立法加以必要的引导和规范,需要通过修改《电力法》予以界定和确认。
(2)规范健全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还没有建立,电力管理部门缺少进一步加强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3)《电力法》确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还存在责任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4)对普遍服务的监管问题。
电力行业也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这个特点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提供普遍服务。从本质上讲,电力普遍服务作为政府的公共政府目标,是政府的责任,但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下,企业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义务,同时普遍服务的费用也是由企业采取交叉补贴的方式支付的。但在实行政企分开、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企业成为不依附于政府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再由企业本身来承担普遍服务,与电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产生冲突,必然会影响到普遍服务的提供,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如何设计普遍服务机制,是政策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新的《电力法》将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增加一些内容,并在有些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主要包括:一是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投资与融资;二是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电力监管体系的建设;三是电价与电价机制,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洁净能源、新发展能源;四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注重开发和节约并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相互协调,有关产业协调配套,相互适应,可持续发展;五是规范普遍服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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