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市场化电力工业相适应的新电力监管体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和新电力体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200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3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国家电监会的主要职能和机构编制。
1.电监会的性质
国家电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行使职能。在机构设置上,电监会独立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序列之外,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电力政策法规,电监会负责监督执行。在职能配置上,电监会统一负责电力专业化监管职能。
2.电监会的职能(www.daowen.com)
电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将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电力非竞争性领域进行依法监管,为此电监会必须行使两大职责: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在经济性监管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控制,许可证,电价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具体包括对竞争性发电公司的监管、对垄断性输配电公司的监管,以及对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监管等。而社会性监管则包括:环保、公共利益等方面。参照国际经验,应该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比如,经济性监管中的审批应该放松,而电价监管也要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的管理方法,尽量把定价权交给市场。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等6个区域电力监管局(简称电监局),并向有关城市派驻监管专员办公室。
区域电监局[1]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电监会授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辖区内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等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和可靠性监管;负责辖区内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查处辖区内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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