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被认为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最大的制度障碍。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就必须彻底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降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的门槛,给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市民平等的公民权,使在常住地城市有稳定职业、固定住所、合法收入来源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尽快落户城镇,实现职业市民化与身份市民化同步。需要强调的是,户籍制度改革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各方利益,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变革过程。所以户籍制度改革就成为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问题的突破口,应通过逐步剥离捆绑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社会福利,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扫清各种制度障碍。
户籍制度改革可以按照统一、有序、分类、配套的原则逐步推进。[33]具体来说就是,第一,统一推进,即尽快推进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使流动人口在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获得与常住人口基本同等的待遇。第二,有序推进,即户籍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阶段,在国家层面上拟定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时间表,逐步推进。第三,分类推进,即根据不同类型的城镇和农业转移人口群体实行差异化的分类推进战略,也就是说,由各城市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转移落户人口的不同类型制定本地的准入条件。第四,配套推进,即要将户籍制度改革与其他相关制度改革配套推进,逐步剥离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各种社会福利。
2.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论是在社会保障还是在公共服务方面,都与城市原住居民存在着较大差别。所以,要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就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各项基本权利。比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能同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同等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同等享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保护,有效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各项合法利益,增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所住城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减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阻力,加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进城。
3.建立合理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巨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又涉及多方利益,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政府或用人单位都无法承担巨额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成本,必须构建合理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首先,要科学测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的成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的成本大体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因新增城镇人口而产生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2)社会保障费用和社会福利支出;(3)新增城镇人口为适应城市工作技能和生活方式而新增的成本。各个城镇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测算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的各项成本,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其次,要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之间合理分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的成本。政府应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成本分担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承担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公共卫生、低保、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应依法确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主要承担法定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个人教育、培训费用等。最后,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之间构建合理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使各级政府的成本分摊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相匹配,从而有效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
4.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有偿退出农村集体的权利(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明显的产权缺陷就是农民没有退出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农民在小城镇落户的,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农民落户大中城市的,必须无偿退出承包地,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土地投入除外),这不仅造成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实质上的剥夺,也导致大量农村土地的闲置荒废。因此,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推进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赋予农民有偿退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既可以提高那些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住所的进城落户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实现市民化的能力,也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从农村退出时,可能因集体经济的一些权利没有退出而带来诸如“空挂户口”[34]等许多社会问题。
当然,在赋予农民有偿退出权时,绝不能强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等土地权利,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各项农村合法权益,任何城镇都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以确保稳定有序地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
5.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的能力
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成为真正的市民,不只是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就万事大吉,而是要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等多方面融入城市。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的能力。
第一,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和素质。目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整体文化素质不够高,工作适应能力不强,就业竞争力普遍较弱,这些都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的障碍。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城市生活创造者和享受者,成为具有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真正的市民。另一方面,要特别重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应给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待遇,取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镇就学的借读费、赞助费等额外费用,逐步缩小新生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市民在各方面的差距,增强他们融入城市的能力。
第二,营造社区、企业、市民关注、关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往往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只能从事脏、累和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容易产生失望、孤独甚至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因此,需要社区、企业和市民共同关注和关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消除不满和排斥心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调适和耐挫能力。要大力开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使广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第三,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城镇主人翁意识。首先,要从宪法的高度尊重和平等对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权利,如迁徙自由权和参政议政权。要给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迁徙自由权,必须先破除户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之间的自由迁徙和双向流动。目前,中国庞大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群体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大部分没有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也没有直接表达自己诉求的有效渠道,基本上被排除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之外,其权利极易被忽视甚至遭到随意侵害。鉴于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行使民主权利的办法,承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城镇的选举和被选举资格,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法定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并逐步增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城镇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推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积极参政议政,增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城镇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以民主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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