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投资总量相对不足。尽管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金额在不断增加,但与世行推荐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应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还有一定差距,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投资总量不足,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尤其不足,无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二,投资主体单一。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政府的主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这种单一的投融资主体不但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困难、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而且还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包袱,进而影响到政府对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其他领域的投资。
第三,投融资渠道单一。虽然市场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不少城市,其基础设施建设依然由政府或国企垄断,社会资本仍被排除在外,造成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中,财政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占比居高不下,而外资、社会资金和其他资金占比相对偏低的局面,人为地封堵了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第四,投融资结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和使用结构不合理。从区域结构方面看,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无论是人均城建资金量还是城建资金总量,都远远高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从城建资金使用结构方面看,重新建、轻维护,重项目、轻配套的现象始终难以杜绝,致使一些已建成的基础设施要么运行时间过长,要么因配套设施缺乏而无法顺利运行,使政府的投资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第五,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法规建设滞后。在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方面,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与城市建设投融资配套的市场机制和制度,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城市建设过程中,资金的筹措与城市建设的步伐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和不协调现象,直接影响着城市建设项目效率的提高。在城市建设投融资相关法规建设方面,尽管我国城市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都没有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相关法规的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仍然习惯于使用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缺乏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与安排。许多城市政府缺乏对投融资的体制和资金来源、使用、经营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对于所有者、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也缺乏清晰的界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相关法规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2.城市建设投融资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思路(www.daowen.com)
政府虽然是城市管理与经营的重要主体,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也不宜直接从事城市经营项目的运作。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新模式应当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来,尽可能地使一些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招商,充分激发外资、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形成包含政府、国企、外资企业、社会资金所有者和其他资金所有者等的城市建设多元化投融资主体。
第二,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在我国,土地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要利用好土地这笔庞大的存量资产,城市政府通常要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运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出租、土地置换和土地招商等多种形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巨额资金。同时,城市政府还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调控城市土地的供给总量,以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投融资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投融资渠道单一,以土地资源融资、财政税收和国内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模式为主。这种计划型单一渠道投融资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巨额融资的需求。因此,需要运用诸如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PFI模式和ABS模式等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此外,还可以采取城建信托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模式以解决城建项目资金短缺问题。
第四,优化投融资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大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所以,在城市建设方面,应给予西部和农村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获得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城镇建设水平,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制方面,一是要健全政府投融资管理机构和决策机制,全面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事务;二是要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职能,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投融资决策的执行;三是要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政府融资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四是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建立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联合监督等内容的健全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保障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城市建设投融资相关法规建设方面,一是要加快制定能够防止垄断联盟的相关法律规范,消除民间资本顺利进入投融资市场的障碍;二是政府应加快出台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以保障投融资模式创新的顺利进行;三是及时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根据最新形势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更新,以顺应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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