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及中国国情的水利标准化新管理体制

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及中国国情的水利标准化新管理体制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立TC须经ISO、IEC理事会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所有标准化项目建议均需提交各成员团体考虑,如被采纳,即交给有关TC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经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有关办法。建设部已出台颁布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正在制定《水利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及中国国情的水利标准化新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水利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但水利标准化管理体制还远远不能满足水利行业发展的要求。与工程建设标准化、电力标准化相比,无论是在标准化机构建设和管理方面,还是在标准运行机制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为此,一方面要大力调整和完善水利标准化各项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和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制;要把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真正落实到为水利建设市场服务、为水利企业服务、为扩大水利对外服务贸易和产品出口贸易服务方面;要及时修订《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加强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各级标准化工作机构的职责及其管理范围,形成由主管机构、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为主体的水利标准化管理体制,主管机构和主持机构要做好水利标准化规划宏观调控方面的工作,主编单位要做好水利标准化各项具体技术工作,使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管理,标准的编制程序,标准的发布、出版及发行,标准的复审、修订或局部修订,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快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进度,按照WTO规则要求,建立水利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告制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大力培养和扶持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使之成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咨询、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的主体;要建立水利标准化人才战略,鼓励和培养更多的水利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

纵观国内、外标准化管理体制可知,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内标准化工作做得好的行业标准化工作都是通过技术委员会(TC)进行的。TC的委员来自政府管理部门、生产、科研、使用或高等院校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立TC须经ISO、IEC理事会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每个TC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SC)。TC和SC下面还可设立若干工作组(WG)。每个TC和SC都可设立一个秘书处,均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会员担任。TC的秘书处由ISO、IEC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定。SC的秘书处由上一级TC指定。TC和SC的成员分为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类。P成员必须分别参加TC和SC的活动,并要尽可能出席会议,有进行投票的权利和义务。O成员只是想了解某个TC和SC的工作情况,当然也可参加会议并获得有关资料。在ISO、IEC中,标准化项目的建议一般来自ISO、IEC内部,如来自ISO、IEC某一成员团体,也可来自其他国际组织。所有标准化项目建议均需提交各成员团体考虑,如被采纳,即交给有关TC承担。如某标准化项目与几个TC都有关系,则需在它们之间进行协调。

随着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水利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成立和活跃是事物发展的必然。因此,建议重新规划水利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总体框架,抓紧组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落实、进度考核、技术审查、标准宣贯培训、监督检查以及资质认定等项工作。

在规划设置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要减少行政人员的比例,增加标准使用单位、用户和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要研究和试点技术委员会开放性管理的方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并愿意参与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企业,都应吸纳为委员会的不同身份的成员。要研究开辟国外有关水利产品研制和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与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的途径。对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形成竞争机制,秘书处宜设在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要改变过去仅依靠主管机构和主持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作法,拓宽项目建议来源渠道,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化项目建议。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符合立项条件又能自行筹集经费的项目,可优先列入计划。对技术正在发展过程中而又需要制定标准的,应列入标准预研项目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计划。

要加大资金投入,争取企业支持,并将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认证收入反馈到标准的制定、修订方面,以形成良性循环。应向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申请,提高标准文本售价(因标准文本不同于一般出版物),增加收入。(www.daowen.com)

《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这在当时是一大进步,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确定为强制性标准,体现了政府应该抓的重点;对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给企业有一个自由选择和发展的空间。

近几年来,由于对强制性标准没有严格控制和适用范围,出现了强制性范围偏宽,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合理等问题,致使强制性标准实施困难,可操作性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将强制性标准区分为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经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有关办法。

(2)严格掌握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除按《标准化法》规定之外,可考虑采纳WTO/TBT协定所规定的五个方面,即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3)改革强制性标准制定程序,作为必须执行的法规性标准,其计划立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发布都要区别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程序。

(4)为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应抓紧制定《强制性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已出台颁布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正在制定《水利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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