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TBT协议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国外经济发达国家除军工、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外,其他都是自愿性标准。自愿性标准只有被法律、法规所引用,才能构成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我国的现行标准,都不是自愿性标准,即便是推荐性标准也不是自愿执行。这样的标准体制与WTO/TBT协议的规定有一定差距。要使我国的标准体制向自愿性标准过渡,除了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工程质量的标准通过实行条文强制向技术法规转化外,其余标准均宜改为自愿性标准。目前,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内容和指标不尽合理,操作性差;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级标准相互交叉、界限不清,有的甚至产生矛盾;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太低;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企业没有成为制定标准的主力军等。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涉及标准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也是加入WTO后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按照WTO/TBT协议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我国加入WTO后,从标准制定到批准实施各阶段均应向WTO秘书处通报,且以英文文本进行数据交换。但对于后者,我国目前一时还难以做到。
在国际上,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科技跨国企业集团,目前已开始以自己的集团(企业)标准,或几个集团合作提出的标准形成事实上的国际标准,这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协商一致、速度慢、周期长是一个严重挑战,甚至直接威胁到这些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存在。而我国情况刚好相反,至今还得由政府组织制定标准,企业没有制定标准的积极性,更谈不上是制定标准的主力军。这一点,如果没有根本性的转变,中国标准化工作将很难进展。(www.daowen.com)
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化工作也是如此,从指导思想、计划安排直到标准的制定和批准实施各阶段,许多规定与WTO/TBT协议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水利产品标准基本上是产品型,而不是商品型;是生产型,而不是贸易型。这种标准内容不但多而全,而且细而严;只考虑生产水平,不考虑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变化;标准制定周期长,更新速度慢。还有一部分水利技术标准内容比较陈旧,有些标准标龄已达15年甚至20年以上,未能在标准中及时纳入先进技术和工艺,与WTO的通行规则有相当的差距。在目前这种标准化体制下,短期很难消除这个差距,对我国水利行业参与国际竞争会带来一定困难。
此外,我国的行政体制还不能适应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化体制的要求,至少在近期内我国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出版发行等,还需要采用一定的行政手段,经费来源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行政拨款,自筹资金(发行标准和标准咨询的收入及相关企业的赞助等)还不能满足制定和修订技术标准的需要,这对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加入WTO后,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体制,加大采标力度,建立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水利技术标准新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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