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有关成员方非常重视技术法规建设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建立,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其绝大多数技术法规来源于技术标准,或以技术标准为基础。许多WTO成员方不仅制定了繁多的技术标准,还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来达到强化标准实施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目的。同时建立许多检验检测制度等合格评定程序,来评估标准实施的绩效,以达到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以欧盟为例,凡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符合欧盟指令(技术法规)和标准(CE)。欧盟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先将样品寄到进口国检验。欧盟12个新指令对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做了规定,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
美国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对于进口的商品,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美国设立了代号为UL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WTO有关成员方通过技术法规建设来强化在社会经济重要领域内标准的实施,同时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研究机构的建立,授权或委托对企业提出的标准等进行认可,以及对产品进行一系列合格评定,其目的就是评估标准实施绩效和对标准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其标准服务体系完善,标准化人员众多,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标准的编制、出版发行、培训和咨询服务一体化,工作效率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
长期以来,中国在标准化工作方面一直是重标准制定,轻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由于标准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联性、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同时,中国政府对技术法规建设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建立缺乏宏观规划,各行业的技术研究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很不均衡,市场意识薄弱,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中国标准的服务体系很不完善,主要在于全国各行业普遍缺乏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咨询服务机构较少,参与标准化活动的人员较少,标准的使用单位缺乏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标准化协会或学会的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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