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优化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优化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项,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第1章水力机械造型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第2章金属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39条。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优化

近年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对此非常重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例如1998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发包与承包、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加明确参加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违规的处罚力度,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为了贯彻落实《管理条例》,建设部组织各有关部委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共15个部分。

《强制性条文》按以下5条原则编制:

(1)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

(3)必须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现行标准中,明确为“必须”执行的条款,大部分应摘录;明确为“应”执行的条款,应从严摘录;明确为“宜”、“可”执行的条款,一般不摘录。其反面用词同等对待。

(5)正在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强制性条款,印刷时在其条款下方加黑线注明。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有关单位的教授和专家编制了《水利强制性条文》,经水利部审查,由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水利强制性条文》前4条的编制原则,与《强制性条文》编制原则的前4条相同,第5条编制原则为:摘录的条文一般不引用标准,避免标准套标准,以利于实施。

《水利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主要是从以水利部为主编部门的现行国家标准和水利部发布的行业标准中,按照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但被摘录后的现行标准继续有效。

《水利强制性条文》由六篇组成,即: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项,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www.daowen.com)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第1章流域(河流)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23条;第2章工程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43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第1章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共有强制性条文4条;第2章等级划分,共有强制性条文18条;第3章安全要求,共7节,包括防洪、安全超高、稳定与强度、防火、抗震、抗冰冻、劳动安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99条;第4章水工建筑物设计,共3节,包括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水电站建筑物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39条;第5章管理设施设计,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第1章安全、卫生规定,共2节,包括安全、卫生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7条;第2章土石方工程,共2节,包括开挖、锚固与支护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第3章砌石工程,共2节,包括一般规定、浆砌石坝,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4章混凝土工程共6节,包括一般规定、模板、钢筋、浇筑、温度控制、止排水、伸缩缝等,共有强制性条文48条;第5章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共3节,包括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6章单项工程施工,共7节,包括堤防、土石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水闸、水电站、泵站等,共有强制性条文69条;第7章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共2节,包括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

第五篇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共2章59条。第1章水力机械造型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第2章金属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39条。

第六篇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2章24条。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

《水利强制性条文》是执行《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性文件,是参与水利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执行的技术要求和政府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发布《水利强制性条文》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贯彻《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

《水利强制性条文》的发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它的发布与实施,是进行水利技术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向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水利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在全面认真总结《水利强制性条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的对《水利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现已接近尾声,即将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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