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如下。
1.非歧视原则
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各成员方标准化机构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标准协调原则
要求各成员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以有关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它们由于保护级别不够、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等原因无效或不适用,或出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可以变通处理。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方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尽可能参加他们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应积极参加与此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3.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方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方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它,然后方可实施。各成员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信息和进展情况,必须向WTO秘书处通报,并通过WTO秘书处转发其他各成员方。应对其他各成员方提出的意见给予咨询,并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www.daowen.com)
4.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
要求各成员方对贸易中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争端问题,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任一争议方可以提请WTO的DSB进行裁决。
5.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
要求各成员方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发展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发展中国家可以制定、采用和实施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国际组织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包括制定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等。
综上所述,WTO/TBT协议是一个倡导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地消除技术壁垒,实现公平竞争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各成员方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采用和实施方面均应遵守WTO/TBT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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