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收益分配与奖励规定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收益分配与奖励规定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策文件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规定,以及对于奖励的物质、现金、股权等的分配意见。这份《若干意见》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在今后各高校院所要逐年增加对收益分配的政策条款,逐年完善条款的制定,以保证政策的实施。在《若干意见》中指出,各大高等院校要及时、公开地在各高校院所单位内,进行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以及收入方面分配办法的发布,这些文件办法都是要符合国家的规定,还要根据各大院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收益分配与奖励规定

(一)国家及有关部委收入分配及奖励政策情况

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很重视,制定了相关方面的政策,各省市也制定了各省的政策。在政策文件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规定,以及对于奖励的物质、现金、股权等的分配意见。2016年8月,国家教育和科技两部委,联合发布一份意见文件,是关于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份《若干意见》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在今后各高校院所要逐年增加对收益分配的政策条款,逐年完善条款的制定,以保证政策的实施。

在《若干意见》中指出,各大高等院校要及时、公开地在各高校院所单位内,进行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以及收入方面分配办法的发布,这些文件办法都是要符合国家的规定,还要根据各大院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各大院校在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来自校内各方面专家、学者、校领导、群团组织等的意见建议,要充分考虑好他们的意见,这些意见、建议将会对以后的科技转化成果的收益分配产生很大的作用。

在这份《若干意见》中还强调了,对于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各高校要分别从几个方面来执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奖励额的分配比例:对于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该要从该项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中所取得的净收入里面分出不低于一半的收入来进行奖励;其次如果是本单位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转化实施的,那就要从作价投资方式所取得的股份,或者从作价投资的股份,或者从出资比例中拿出来至少50%的份额来进行奖励。对于主要人员的奖励方面,在进行科技研发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有主要贡献的研究人员,又或者在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促推作用的人员,这些人在取得分配奖励时,他们得到的奖励份额不得少于奖励总份额的50%;最后在对成果完成人员进行完奖励收入分配后,剩余的转化成果收入需要在对高校院所后续开展的科技研发,以及成果转移转化后续相关工作的经费支持,而且还要继续做好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发展的技术支持。

在《若干意见》中,还对在各大高等院校内,有担任领导的,又是科技人员的,如果本人参与了科技成果研究,或者参与了成果转化活动,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以及收入分配方面,均作出了一些指导规定。对于正职领导来讲,如果是该项科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所在院校单位的相关规定享受现金奖励,但不建议给予股权分配奖励;而对于在该院校单位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以根据所在院校单位的相关规定享受现金奖励,给予股份分配,或者出资比例的奖励。但无论是担任正职还是非正职领导的,在进行收益分配前,都要进行相关的公示和报告,在公示和报告中,要明确出该领导在科技研究或转移活动中有什么方面的贡献、做出什么成果,还要包含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内容。

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是与企业开展一系列横向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开展技术的开发、咨询,以及技术的服务与培训等。而这些合作工作的开展,都是要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高校在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活动时,要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关于任务分工的约定、项目资金的使用、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权益如何分配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研究费用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而所得净收入要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

《若干意见》文件中还指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得到的奖励还有报酬支出的数额,计入进该单位当年的工资总额,但是奖励或支出的多少不受限于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限制,这不影响工资总额基数。

2019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部委,下发过一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涉及了如何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奖金奖励的分配制度。比如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就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是否纳入单位的绩效工资提出了规定,文件的说法是奖励要计入当年的工资总量,但是不影响工资总量的基数。

2021年2月,人社、财政、科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事业单位的科研技术人员,他们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计算是需要纳入绩效工资的;对于科研人员或者其他组织,在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中,在组织开展技术相关研究及服务活动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根据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且在成功登记确认后要积极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支持;在进行数据统计时,应在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中,单独注明奖金情况。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是2015年8月29日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是在1996年实施的老法基础上修订了超过4/5的条款,在老法的基础上新增调整了约30余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涉及了10个方面。

这次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以实现科技动力转换为目的进行修订的。但这次文件中提出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强调要有重要贡献的人员。这个标准可以由所在奖励单位自行决定,但一定是要有主要贡献的科技研究人员,只是一般化地参与了科技成果转化,或者是在科技研究中只是参与了的一般人员并不包括在奖励人员范围内的。

这次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主要在改革制度上有几点突破,其中涉及科技成果的处置和转化收益分配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主决定权的下放。《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第18条提及了由国家设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权利,或作价投资权利等,可以自主处置使用,不用再去申请审批和备案。

第43条中提及了成果转化收益权的下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以把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在单位来进行自主分配,不用去上缴到国库。然后对本单位在该项科技成果研究中,或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后剩余的资金也不用上缴国库,而是留归单位进行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或者为成果转化后续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单位在考核评价中要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其次,是在新法中体现了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在原法中所有单位要把转让收入的20%作为奖励,而在新法中修改成了奖励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来共同约定分配的比例。如果单位中没有规定奖励的比例,或者也没有与个人有所约定的话,至少要拿出成果收益的50%来对相关技术研究人员进行奖励,此项奖金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

在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第44、45条规定: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按照只要有约定的,就应先按照约定的原则,来对科技人员参与成果研究转化等进行对收入、股权等约定分配比例,但是分配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50%。此条款出来后,也引起了众多的市场关注度,许多公司企业都很关注这一条款,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也向有关部门咨询过这一条款。条款中的净收入,是应该去掉成果转化直接成本的。

同时,条款中明确了国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是要约定好奖励比例的,这个比例必须高于50%。

《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多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都纷纷提高了本单位的奖励比例,比如南京、山东等地要求不低于60%,甚至要高于70%,最高的分配比例甚至高达99%。其他各省(区、市)都按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纷纷上调了分配比例。

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此次《规定》文件的下发是为了对《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规定》文件更加明确了操作的措施。

《规定》所述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需留归单位自主支配,不必上缴国库,收入也要纳入单位的财政预算。对于人员的奖励也同样是要从收益净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来进行奖励,如果是作价投资的话,要拿出至少50%的股份比例来进行奖励。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所得到的奖励则要占至少50%的奖励总额。为激励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这次《规定》中还提出一点,科技研究人员如果完成好了本职工作,在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里从事科技成果活动的兼职,甚至还可以离岗创业

这次《规定》中,也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如果参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首先是对于担任正职领导的,在奖励时,本人可奖励现金,但不可奖励股份。而非正职领导既可接受现金,又可接受股份还有出资比例的奖励。其次是对于领导职务的奖励一定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公示,公示中必须有领导参与的研究,所得的比例等。

文件中提出,各级政府、各高校院所要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首先是在制定分配标准时,要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纳入评价的指标。在制定时要重点考虑转化成绩很突出的单位还有个人,完善各项激励机制。其次是要做好成果转化收益的税收工作,要研究制定好符合本部门所管理的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后,中央各部门都按照转化法的要求,根据自身的职能范围,分别作出属于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办法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文件提出了8个方面的26项重点工作任务。

中央组织部发布了《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来贯彻落实转化法的政策措施。中组部发布的这个办法中明确收益分配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主导方向,逐步健全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工资水平要结合个人的考核绩效,按照个人绩效水平联系收入水平。文件中还提出在实行聘任制的领导,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在成果转化中起到的作用贡献等,试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等制度。

而财政部和国资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政策,发布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说明了文件所划定的企业单位范围,并且在文件中从实施的条件、股权激励方式、分红激励等的方案方面细化了办法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在2019年3月29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文件明确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获得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

(二)部分省(区、市)属单位收入分配及奖励政策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政策方案,各省(区、市)都出台符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做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

1.云南省

2020年7月,云南省发布施行了《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此次云南省发布的这部条例中有关成果转化收益方面的,第一是要求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等各项权利给所在单位,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成果的使用权利,可以自主处置成果,能够自主分配所得成果收益。当然,这些都是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成果收益不用上交国库,全部归本单位部门所有。

第二是单位和受奖励个人之间要规定好或者共同约定好利益分配的比例,尤其是对于在成果转化中,其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分配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

第三是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权利定义。对于参与完成并在科技转化活动中有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要有对于转化成果的知情权,并也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获得奖励的规定或者约定的权利。其中第35条规定,如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让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应该要进行股份权的确认。

对于如果有科技人员有意离岗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工作,只要报批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四是对于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首先是关于奖励分配比例或分配数额的订立原则。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如果确立了奖励分配约定的话,按照分配约定的比例和数额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约定的,但是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单位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以上两种都没有的,那就按照国家下发的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分配。其次是对于奖励分配的标准作出指导。云南省这次条例中的标准在国家的50%标准上提高到了70%。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可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净收入中,或者作价投资所得的股份中拿出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条例中明确了对于在本次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重要贡献突出的科技在进行奖励时的支出不受到工资总额的限制,以及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计算。而对于自己实施的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如果转化投产成功后,每年从公司的此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盈利的营业利润中获得不少于5%的比例。最后是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分配。在奖励时,正职领导职务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可以获得股份奖励。而对于担任非正职领导职务的其他领导可以获得现金、股份还有出资比例的奖励。对于领导职务的奖励一定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公示。

本次云南省的条例中还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也就是在转让、许可收入后扣除了有关的税费、单位维护科技成果费用,另外还有在交易过程中相关服务费后的余下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云南省科技转化条例中,还特别鼓励企业要从多种形式方式上对科技人员所参与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激励,比如出售股权、项目收益的分红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及云南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法规条例,为云南省的高校、科研院所得到更好的发展,科技转化成果得到更好的利用,2020年5月,云南省科技厅发布了《云南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方案》中指出,要在2020—2023年,大力支持好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好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好相关单位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好中央、省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而这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重要任务就是,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以及组织好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开展研究开发等一系列工作。在此建设过程中,云南省科技厅将做好建设的指导工作,并做好一定的相关经费支持。

2.湖北省

湖北省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湖北省的文件中对本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都要求提高本单位的奖励比例要高于70%,最高的分配比例可以达到99%。省内各高校院所也在办法下发后积极出台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在对于转化收益的分配方面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对于在200万元以下、2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800万元以上的分配事项分别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校级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核审批。

武汉大学的收益分配奖励原则是在支付完各项必须支付的费用成本后,研发团队、二级单位和学校按照7∶2∶1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而科技研发团队内的成员进行人员的奖励分配时,要进行签订书面的约定报单位审批同意后再行奖励分配。而如果研发团队认为70%的分配比例较低的话,就要报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后,才能提高分配比例。

武汉市中国地质大学出台了两份文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来对本校的科技成果转让及收益分配等关于产权归属、收益分配做出了规定与说明。与武汉大学不同的是,中国地质大学的收益分配比例是成果完成团队、二级单位和学校按照7∶1∶2的比例,而对于转化收益的分配审批方面,也是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学校的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在进行交易活动期间,由校国资监管办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管。在进行收益分配前,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应予公开公示的内容都要在校内进行相关的公示,在公示中,要明确科技转化转移的内容等,而且公示时间至少需要15个工作日。学校科技转化活动支持市场化运营模式,受学校委托的社会机构可以在科技转化成果成功运作后,视情况取得一定的中介服务费。

华中农大相继出台过《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等多项管理、办法文件,完善了学校原有文件的修订,按照省级文件精神加大了奖励比例,大大推动了学校的科技研发和转移转化工作。(www.daowen.com)

武汉纺织大学的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原则,是按照成果发挥作用的多少,与转化服务对象企业来进行学校、研究团体、二级单位共同按照上级规定来约定分配比例的。学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移转化,在现金收益方面,学校只提取实际成交额的1%,在股权收益方面,学校提取实际成交额的15%,其他现金或股权剩余部分由研究团体、二级单位等其他利益各方共同商讨方案来进行分配。

武汉轻工大学的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方案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由学校占5%,研发团队占95%构成。其中,由研发团队从收益中支出一部分作为技术经纪人佣金。技术经纪人佣金的标准为最低3000元,最高可达到成果转化纯收益的30%,具体金额由团队与经纪人双方商议。

3.山东省

早在2015年,山东省就对省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如何使用转移转化,以及收益的管理、分配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山东省要求,在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处置和使用权上,权力下放到各高校院所,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的活动开展全部归所在单位决定,不用再审批备案。在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中的收益全部都要留归所在单位所有,不再上缴国库,单位自行纳入预算管理体系,而且对于在科技成果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人员或者在转移转化过程中起到突出贡献的人员,其收益的分配比例不得低于70%。同时实施风险免责政策,投资损失不纳入考核范围。

为了进一步推动省内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积极性,山东省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

山东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同样是要求在除去需要支出的在转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后,剩余部分要明确好完成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的分配比例。对于团队及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与其他省份稍有不同的是,山东省要求不低于70%,而不高于95%。对于以作价形式入股的,如果分配比例超过50%的话,则应经由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决定才能进行分配。而对于在科研团队内部产生的收益,其负责人有对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对成果转化收益的个人及团队奖励完成后,剩余部分将继续用作单位的科技研发、单位建设等方面。在本次科技成果转化中进行奖励时的支出不受到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计算。

鲁东大学根据《鲁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成果名称为“一种增香型酿酒酵母的使用方法”的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并作出收益分配,其分配方式为:学校占有其收益总额的2%、食品工程学院占有其收益总额的3%、成果完成人占有其收益总额的95%,并对该校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副教授进行了奖励。

4.吉林省

吉林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积极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到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调研,调研后,发现了全省以往在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中,在实施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由省科技厅带头,各部门充分配合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制定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

此次规定是在以往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但省内部分的高校院所都没有很明确的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明文规定,对于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没有在单位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所以省级要求各高校院所要积极探索相关的文件制定,充分保障好科技人员的利益,大力提高科技人员在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收益的分配,文件中规定,如果单位内没有和科技成果研发团队人员约定过的,也没有在单位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过的,单位要自主使用发明专利权的话,那给科技成果研发人员的奖励总金额就不能低于该发明专利的在转移转化成果成功实施后企业营业利润的3%。高校院所要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纯收益的70%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科研人员。

对于省内的省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吉林省还制定了《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的办法。文件中要求各省属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关办法规定,文件中要有不低于70%的比例对项目完成团队或人员进行奖励的条款。在本次科技成果转化中,在进行奖励时的支出不受到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计算。

5.陕西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及省级有关科技转化的法律法规,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意见》文件中要求,省内的高等院校在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收益转化成果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来自校内各方面专家、学者、校领导、群团组织等的意见建议,要充分考虑好他们的意见,这些意见建议将会对今后制定的科技转化成果的相关分配收益政策产生很大的作用。

与其他省有所不同的,陕西省的此次文件中指出,如果由职务完成人员进行转化的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是不低于90%的。而其科技成果如果超一定的时间(两年以上)还没有实施转化的,将对科技成果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其净收入的80%将奖给研究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成果转化剩余的收益要用于高校院所的科技研发,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的经费支持等,继续为科技研发作贡献。

陕西省的这份文件中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如果是分配了股份的话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当股份部分产生分红或者要转让其股份的时候就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了。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分配,陕西省文件要求各所高校要认真完善领导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对于担任正职领导的,如果本人本身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那么在奖励时,本人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不可以获得股份奖励。而对于担任非正职领导职务的其他领导可以获得现金、股份还有出资比例的奖励。

6.北京市

作为我国首都的北京市,科技高度集中、科技成果也频出的地区,曾经每天平均新增150件专利。但因为对科技成果的权属明确不清,长期以来,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及收益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改革,从而使得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率不太高。

为了给科研人员“赋权”,让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得到充分的利用,2019年11月,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在《转化条例》中,北京市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权等各项权利,要给予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完成人,完成人可以自行决定成果的使用权利,可以自主处置成果,并与成果转化对象共同约定所得成果收益的分配比例。如果成果完成人在所在单位进行了科技成果登记,所在单位若没有正当理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超过一年的,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决定由本人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自行投资进行转化,所在单位在此过程中要积极配合。

此次北京市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同其他部分省、市一样,提高了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50%提到了不低于70%。

7.福建省

2016年8月,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文件也是同样要求高校科研院所要对本单位内,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起到突出贡献人员的科技研究人员和机构团队给予奖励。并且在给奖励时,要依据科研人员或团队对成果转化贡献率的不同,给予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如果是以成果作价投资的,也要分配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股份比例奖励。

如果省级的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登记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员可以和成果所有单位订立协议,共享其收益权利,并将转化所得收益的70%~90%归成果完成人员所有。在本次科技成果转化中,在进行奖励时的支出同样不受到工资总额的约束限定,不进行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进行计算。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任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在奖励时,本人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允许获得股份奖励。而对于担任非正职领导职务的其他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股份奖励或者出资比例的奖励。

8.甘肃省

甘肃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转化收入中,要把60%对成果完成人,及对转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如果两年内所在单位未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则在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同意后进行科技成果的拍卖交易等,并在转化成功后将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对于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分配时的比例不得少于50%。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的形式入股企业合作给予大力支持。企业以作价入股的股份,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员以作为奖励,入股股份在进行股权登记及变更时,不需要在本单位审批。

企业要积极采取对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的方式,对科技研究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激励。《意见》为科技成果的成功转移转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利润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奖励时,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分配,正职领导职务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可获得股份奖励。而对于担任非正职领导职务的其他领导,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

《意见》中特别提出,要提高科技特派员在成果转化收益上的比例。省内的高校院所要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以鼓励他们在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上的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9.贵州

2017年12月,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以及给予本单位及人员的奖励报酬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此次奖励的人员必须是在科技成果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人员或者在转移转化过程中起到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的贡献要突出,或在成果出来后推广至产业化成功运作过程中,起到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条例》要求各个高等院校院所要制定和完善好各单位的收益分配制度,制度文件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无论是以现金奖励方式还是作价投资入股的股份分配方式,各单位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均不能低于70%,成果完成人中起突出贡献的人员所得到的收入比例要在总收益的50%以上。而对于自己实施的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如果转化投产成功后,在五年内,每年科技成果发明人应从公司的此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盈利中,获得不少于10%的比例。同时,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

据了解,贵州省内部分高校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份额甚至高达90%以上,比如遵义医学院铜仁学院。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年,广西大学发布《广西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成果转化实施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在成果转让或许可前,完成人与所在单位应确定分配比例。并且在扣除相应成本(含评估费用、中介费用、专利实施许可期间维护费用、缴税等)后的净收入按以下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如果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则学校对于收益分配的占比为2.5%,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合计的占比为97.5%(其中成果完成人的占比不得低于75%);如果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金额在100万~300万元(含300万元),则学校对于收益分配的占比为5%,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合计的占比为95%(其中成果完成人的占比不得低于75%);如果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金额在3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则学校分配的占比为10%,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合计的占比为90%(其中成果完成人的占比不得低于75%);如果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则学校分配的占比为15%,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合计的占比为85%(其中成果完成人的占比不得低于75%)。

成果完成人应获收益可全部发放给个人,也可提留部分收益作为后续科研经费。成果完成人可选择一次性或在两年内分次结算个人收益,成果完成人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分配。广西大学规定,按照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签订的协议分配。原则上分配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学校所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70%。分配到个人的成果股份部分,如果在之后产生分红,或者个人要对手中的股份进行转让的,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个税的缴纳。

《办法》中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认定,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就要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中,以转让和许可实施转化的项目,可按不高于转让或许可实际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计入该项成果转化的成本;以作价投资、入股的项目,可按不高于学校所占投资比例或股份的2%给予奖励。

而在面向企业开展的一系列横向合作的科研项目,执行期间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的项目进行管理。经过项目的合作方确认后,如果有结余的经费,项目负责人要提出书面说明和结题的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及主管部门审核,结余的经费视为净收入,参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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