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达国家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模式

发达国家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模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模式美国作为世界科技排名第一的国家,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和美国很相似,日本对科技中介机构也十分重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也较为健全,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量。日本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对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德国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型企业自身具有较强创新基础的特点,创新

发达国家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模式

(一)美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科技排名第一的国家,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模式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

美国通过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思想基础来源于“威思康星思想”,美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有者、企业、中介机构的权益与义务。同时配套相关的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将整个国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进行统一的整合与管理,减少了各环节、各组织、各阶级的信息不对称。也将国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中,借助于制度优势,保障科技成果的快速转移转化。

通过国家牵头,加强产学研的紧密合作。通过建立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创建WARF模式、第三方模式、OTL模式等形成了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了美国的名校优势。并且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实际的应用与发展,美国政府鼓励高校老师和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实时监督和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这样可以让科研人员进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一线,站在企业的视角审视科技成果的市场作用与转移转化过程,也能反哺科研人员在进行科技研究时的创新方向与目标。

建立相关配套的科技中介服务和投资管理保障机制,为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能够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起到良好的润滑剂作用。政府建立的中介机构包括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等,而民间中介机构的业务和模式则更加丰富。良好、成熟的中介服务机构能够很好地帮助科研院所将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和企业进行对接,减少了科研院所与企业寻找合作方的时间成本,提高转移转化效率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因此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凭一己之力就能完成,而美国的投资管理机制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与风险评估,大大保障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美国也十分注重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企业在研发经费投入比重也越来越高,逐渐成为研发经费投入的主力。1960—1995年,随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重的提高,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也从10%提高到80%,提高了企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以市场化为导向,有助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进程。

(二)日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模式

日本能够在“二战”、经济泡沫之后迅速调整,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与其采取的“官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政策息息相关,从营造良好的科技研发环境,到良好的资源优化整合,很好地帮助科技研发与应用开发。日本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

强调政府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作用。日本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联合研究制度》《中小企业创作活动促进法》多项法律法规,从而增加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话语权,也因此帮助日本在“二战”和金融危机之后能够应对泡沫经济,迅速崛起。而且通过经济政策的扶持来引导规范民间科技企业的转化行为,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设立了辅助金制度、财税优惠政策,帮助很大一批中小型民间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为科技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开拓新的产业。(www.daowen.com)

注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紧密合作。日本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注重企业的地位,通过企业的实际生产的需求和市场化的条件来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也将很大部分收益归于企业,这也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主动向科研机构、高校联系进行科技深度合作。而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中通过创建“共同研究中心”的模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窗口,打造高科技高智力密集区,更好地将企业的生产需求与科技成果相结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叫作“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TLO),该机构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对从院所获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借此为搭建企业和院所合作的桥梁。并且TLO包括4种不同的组织形态,而更多形式的TLO也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丰富科技成果方式和形式。设立TLO通过专业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很好地节约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时间成本,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院所的科技成果能快捷高效地向企业转移。

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和美国很相似,日本对科技中介机构也十分重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也较为健全,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量。日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为:中介机构首先得到国家认可的技术委托开发,然后一方面联系技术拥有者进行沟通,一般通过支付技术使用费、联合开发、技术转让等形式得到技术使用权;另一方面委托企业进行技术的产业化,从利润中提取偿还金。日本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对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德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模式

德国有效地聚集政府、大学、企业等资源,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实现无缝衔接,有力地引领和带动了本国经济发展。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是德国著名的应用技术机构。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

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通过合作研究和合同研究这两种模式建立起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良好关系,不仅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技研究、人才培养和解决问题,而且德国政府对于单纯研究的科技活动很少给予政府经费的支持,企业承担很大部分科研经费的责任,释放国家科研经费的压力。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校企科技交流合作,德国在人员交流方面也进行了改革,要求研究人员到企业中工作一段时间,企业技术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中集中学习,使得德国科技研究人员能够更好地学习科技理论知识,同时也使得科技研究紧跟市场发展,让科技成果更快更好的转化为生产力。德国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型企业自身具有较强创新基础的特点,创新地采取了“嵌入式” 研发服务项目,根据嵌入式的研发方式紧跟项目开发流程和环节,从而针对服务项目中不同环节及时提供对应解决方案

通过现代化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德国采用的现代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被称为“弗劳恩霍夫模式”,虽然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有政府支持投资的部分,但是政府给予研究院所和企业高度的自我发展空间,使其具有高度的独立自主权。并且在经费支持方面,允许各所在取得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有关收益用于科研工作的再发展,但也有相关的监督与核算部门对于各所的科研工作进行评估,经费的发放、收益与投资挂钩。“弗劳恩霍夫模式”通过市场的自有竞争来刺激科技成果的转化,只有适应市场发展的科技成果才能真正的存活下来,在市场中占据份额,从而促进研究所不断努力将科技成果与市场相融合,争取客户,创造收益。同时,德国发达的咨询业也能够很好地帮助德国科技成果的转化。

德国打造产学研一体化链条加速创新知识的产品转化。德国通过产学研一体化链条加快了科技成果向成熟产品的转化,破除了企业、产业、大学、科研院所的信息壁垒,大大缩短了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如德国成立的国家高技术战略“创新联盟”“创新网络计划”“精英团体计划”等,根据德国不同地区的区域特色、产品目标设计等,通过设立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来提高大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科技的融合,为德国科技转化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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