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分析

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分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经验分析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不断优化,为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了良好环境。该政策进一步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几个法律没涉及的关键问题。全国各省(区、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颁布情况详见表2-2。尤其在企业与高校共同合作研发、成果产业化方面,放宽了企业与高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限制。

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分析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优化产业升级、发展高质量经济的重要抓手,近些年来,科技创新被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如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了热门的议题。 随着科研投入逐步加大,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空前活跃,科技成果数量快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随着科技成果转化利好政策的实施,成果转化趋势更偏向市场需求为导向制的成果研发—应用方式,通过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分析,找出约束成果转化效率的因素,以提出更为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建议,以推动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经验分析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不断优化,为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了良好环境

1.政策法律不断完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

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有很多(详见表2-1),纲领性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政策于1996年出台,于2015年8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于2015年10月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决了高校“三权”下放的问题,即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解决了长期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约因素。2016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成果成功转化以后,收益分配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执行,作为正职的领导干部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一般不允许获得股权激励,以及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科研人员兼职、离开岗位进行科研创业或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将进行人事保留等。该政策进一步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几个法律没涉及的关键问题。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在成果信息发布、平台搭建、产学研合作、市场化专业服务、推动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培养、地方成果、资金投入共八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投入支持,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出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制定了纲领性的总体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省教育厅和各直属高校的工作要求和推进时间表,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如直接成本计算方法、成果评估处理方法、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等。提出了机构运行及科研管理机制的优化和完善,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方式改革等具体措施,全面增强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2019年 9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的“三权”下放基础上,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下放、授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表2-1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部分政策文件汇总表

随着国家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不断完善, 北京市、重庆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江西省、青海省等省(区、市),纷纷出台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从科技奖励补贴、专业人才支持、投融资方式创新等方面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国各省(区、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颁布情况详见表2-2。

目前,北京市、重庆市、河南省、山西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陕西省、甘肃省等多个省(区、市)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本省(区、市)的科技工作实际,修订了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基本分为6~8个章节,29~63条不等,部分省(区、市)在条例中对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问题实行了改革和突破,成果转化奖励收益在国家规定的五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如北京市、重庆市、浙江省均把奖励收益提高至七成。一些省(区、市)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特殊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如山西省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由于山西的能源禀赋和经济支撑作用,重点提出了能源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

表2-2 全国各省(区、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颁布情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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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逐步完善,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不断完善,可以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近几年,随着国家到地方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尤其是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三权(使用权、处置权、分配权)下放等利好政策背景下,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支持、财税政策、资金奖励逐步清晰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逐步完善,激励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参与度,提高了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由度。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逐步完善,进一步优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模式,进一步健全了市场导向机制。尤其在企业与高校共同合作研发、成果产业化方面,放宽了企业与高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限制。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不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立新办企业等方式,有效促进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

特别是接受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使得各参与方均受益,在激发、挖掘科研人员的潜能中实现了科研人员的自我价值,在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中提升了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使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了良性循环。例如,西北工业大学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吸引社会资本,探索出了一条依托教育、科研、人才优势,融合社会资本、企业管理、生产运营、市场营销,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实现股权捆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www.daowen.com)

(二)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遇到的困难及措施

当今世界格局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变革、大调整,全球范围内的技术主权之争愈演愈烈,科技竞争变得更加复杂化。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和进行的技术封锁,使我国的技术赶超与创新型国家建设之路正面临着严峻挑战。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等一系列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旨在通过改革开放,引进学习国际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在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实现自主创新和技术赶超。202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0 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一些关键问题”。重新审视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史进程,我们发现,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们是在没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背景下进行经济建设的,整体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同产业、区域发展之间尚未形成创新合力,没有形成统一运行的全国技术市场与协同创新网络,缺乏成熟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致使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驱动经济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之路关卡重重。

1.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遇到的困难

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不断完善,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大提升,但相比现有的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很低,尤其作为科技成果主要产出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率更低。据统计,我国在2018年共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数约43.2万件,其中由高校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就有接近8万件,约占全国的2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年我国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的数量占同期授权数量的13%左右,远低于全国有效专利实施数量占同期授权数量的53%;同年高校有效专利产业化的数量占同期授权数量仅3%不到,远远低于全国有效专利产业化数量占同期授权数量36%的水平。高校成果转化率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创新体系和政策制度还有待完善,科技成果成熟度和市场需求有一定差距,转化方式较为单一,缺乏专业化的服务平台和人才。

一是国家创新体系尚不完备,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相对滞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宣传、细化、落实。从目前国家创新体系整体发挥的功能来看,科技成果在供需之间的转化率及其之间的匹配度与协同度均不高。现实中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支持投入占主导地位,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重点依然聚焦于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并没有针对企业的技术需求,致使企业技术的现实需求很难从高校和研发机构获得。国家创新体系缺乏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协同推进创新网络结构的整体设计,致使技术成果在供求双方之间转化受阻。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主体,包括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技术市场、中介组织等,尚不能在组织战略导向、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地理位置等方面实现最佳匹配,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当前,针对不同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安排未能很好地激励科技成果供需之间展开合作。为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序进行,各地在税收优惠、技术市场的运行、创新孵化器的建立等方面都制定有相关的政策措施,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合作、新技术合作研发、开放式创新网络建立,以及合作过程中的技术转移等也有相应规定,对各种中介组织在科技成果定价和创新成果测度等方面也有相关的规范化方法。但就全国来看,各地不同层次、不同政策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评价体系。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些政策工具结构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日益显现,缺少了内涵式的驱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环境营造的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的原因,还在于技术市场实际运行中的价格机制,忽视了技术商品所具有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与产出不确定性特征;也在于短期的政策工具并没有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理上寻求问题的症结并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导致政策实施结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学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认识和建议也限于产学研结合、加强研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等操作性薄弱、缺乏平衡力的温和对策,没有一个总体的、系统的顶层设计。

从目前的科技成果制度制定情况来看,尽管目前制定了很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但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尤其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成果转化平台上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尽管目前设立了各项成果转化基金,以及相关利好政策,包括“三权”下放,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领域、多专业、多流程,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才能落实,若期间某个环节没有协调好,成果在产业化应用阶段就无法成功进行。此外,虽然政策上已经明确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三权”下放问题,但具体到落实各个单位情况不一。由于机制原因,部分单位担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仍然采取原来保守的方式,大大阻碍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即使技术成果成功转化,产生的收益依旧要按照国有资产走相关程序,包括国有资产审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等流程,还是会影响到科研人员的利益保障。

二是具备较高成熟度的科技成果较少,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单一。科技创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我国目前环境下,众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 在取得研究成果后更多的做法就是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 真正转化实现商业化的只是少部分,更多的处于“闲置”状态。而通过许可或作为合作条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科研成果主要是一般性的成熟技术,更多的是用于产品更新换代开拓市场,无益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专利形式呈现的研究成果是技术交易市场的主要技术商品,多年来普遍存在创新少、质量低的现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科研管理体制、教育体制和激励机制,不利于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有悖于科技创新规律,这是我国科技创新“从 0 到 1”应用转换之路为何如此艰难的根本原因所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往往是数年如一日、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多学科交叉协同创新的结果,传统的学科壁垒、明晰的科研组织边界不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大科学特征要求,这就需要重塑现行的科研管理体制与教育体制,鼓励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科研项目之间的联合与跨界研究。要培育科研人员的科学精神与创新精神,改变普遍存在的追求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忙于项目立项、只注重数量指标等现象。我国近些年在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影响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倾向于自己设立公司进行转化,这样做的结果是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益,延长了技术商业化进程,影响了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体系的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很多,包括许可、转让、作价入股、创办新的企业等。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应结合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技术复杂性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专利许可是最保守的方式,在此方式下,成果所有权仍然属于成果产出方,成果使用方仅向成果产出方支付一定费用,就可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专利。而转让科技成果的方式,是成果产出方将专利所有权直接转让给成果受让方,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是我国现阶段多数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的成果转化方式。根据国内知识产权评估公司调研数据,“十二五”期间,我国广东片区七所高校,包括华南农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和广东中山大学,基本全部采取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采取技术作为投资入股的方式转化的成果仅5例,占同期成功转化的专利总数的2%不到。同样,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较多的清华大学而言, 2014年以前,其科技成果也均采用了许可或转让的方式。究其原因,一方面,其成果产出属于国有资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因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而影响到自己,因此采取保守的许可方式,这样可以继续保有成果所有权;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能同时担任着单位的其他职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复杂,且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需要全身心或将大部分精力投入,而科研人员由于本职工作缺少时间和精力以及相关经验,采用转让和许可的方式,不需要科研人员投入具体的成功转化市场化、产业化阶段,因此受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青睐。然而,许可和转让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并非对所有科技成果都适合,这两种转化方式多数针对企业转来即可产业化投入市场,因此,对市场成熟度和技术成熟度的要求都比较高,只有具备较为成熟的特质,企业才可以投入相对较少的资金,即可进行成果大规模生产、应用,而不需要再进行额外的研发、试用。但是,我国目前很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处于基础研究阶段,有些处于小试阶段,远远达不到产业化的水平,成果成熟度不够、研究成果不符合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导致科技成果使用价值不确定,无法进行转化应用。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涉及多领域、专业的复杂的工作,除了前期的成果研发、产权保护,还需要将成果供应和需求方联系起来的桥梁,以及成果转化后的跟踪评价和相应的管理服务等,成果研发者多数不具备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诸多事宜,这就需要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连同成果拥有者和需求方,形成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国内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和拥有者,虽然成果众多,但缺少专业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或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成果管理处室,兼着成果转化的相关事宜,但由于专业性和人员数量不足,难以处理好成果转化中的诸多环节。随着国家及各地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近年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但现有的技术转移机构仍然存在“规模小、服务少、专业水平低”等情况,尤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交易、经营以及风险管理和投资等方面的专业性不够,复合型人才缺乏,服务单一。在搭建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沟通交流渠道方面,缺少专业化的平台对科技成果信息的宣传、推介、管理、定价评估等,主动性、覆盖面都不够,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沟通不够,无法实现科技成果信息高效流通和分享,从而导致在成果应用前期,供给方无法提供市场需求的成果,需求方也不了解技术成果情况;在成果应用后期,成果的后续研发和管理与企业和市场脱离,难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前期—中期—后期全链条高效循环,成果转化率低。

在技术交易规范性方面,统一的技术市场尚未形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目前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完成,而各地政府的具体法规不尽相同,技术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服务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定价机制,因此无法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就很难追究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缺陷或违约等情况时的责任人,这种技术交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势必使技术交易方心存顾虑,无法实现技术成果转移的应有效果。中介服务体系是技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的中介服务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功能单一、服务类别不规范,在跨区域技术交易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科技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配置的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全国性的技术交易平台的作用日益显现,但目前尚局限于信息的集散和信息沟通咨询层面,主动链接匹配科技成果需求方和供应方的功能有待开发和强化。因此,需要构建全国统一高效的技术市场,搭建畅通的信息与交易平台,才能实现科技成果、技术信息、技术专家和企业的精准对接。

2.促进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措施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对科技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通过科技创新,实现中国强盛、复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生态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经验,建议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科技政策体系构建;把握转化关键环节,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创新转化投入方式,提高成果投入效益;夯实转化载体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撑能力;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质量七个方面促进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国家创新体系作为一个开放的巨系统,其运行效果取决于内部结构、构成要素和运行规则。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要以知识协同实现系统内的要素匹配,以组织协同实现系统的结构优化,以制度协同实现规则统一,以空间协同实现系统内的交互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众多要素,既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也包括政府、政策法规、文化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过程。一个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可以保障科技成果高效顺畅地转化,从而提升经济发展的有效性。经济有效性提高可以进一步激励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参与新一轮原始投入到知识产出、再到经济产出的创新循环当中,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现阶段空间距离仍然是我国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政府应当为远距离的企业和大学提供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如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创新合作及成果转化,可以很好地带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跨区域信息共享,促进区域之间在相应的技术领域实现信息互通,缩小技术距离。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政府要充分发挥各地的技术比较优势,突破空间锁定效应,推动在创新活动中科技成果的有序、有效转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让优势的科技成果服务优势的产业,以寻求各地创新发展的突破点。不同地区在新兴产业的发展布局上,根据其自身的资源禀赋特点合理分配产业的空间资源分布,有针对性地实施科技成果转移策略,避免新兴产业在区域间的盲目建设。我国各个地区均需要提高协同创新意识,促进内外创新资源的流动,以多样化的合作模式推动协同创新关系的形成与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科技政策体系构建。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复杂度高、专业性强,涉及多部门、多主体、多领域, 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制定相应的制度支撑和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与人才激励机制等。要加强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注意政策工具之间的平衡,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互补性作用,及时评价政策工具之间的协同效应,包括区域间协同、不同组织间的协同、不同产业间的协同。具体来看,第一,进一步细化、落实现有科技制度,从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层面,落实现有促进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方面,应加强部门协同,切实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第二,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明确评价的范围、内容、方法、标准,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根据科技成果按阶段可以分为基础研究、试验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根据不同阶段的成果建立不同评价制度,包括研发与服务能力相结合、团队考核与个人发展相结合、长周期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多维度评价方法体系,逐步实施创新绩效考核,实行绩效拨款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探索由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社团等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第三,建立科技成果、专利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措施,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痛点和难点问题的制度障碍,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第四,完善创新奖励制度,改进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现有制度充分体现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些问题需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同时,应提高科研人员在成果产出方面的绩效比例,重点对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和作用的成果团队等。第五,为突破和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成果方式参与科技公司创办的股权制度,通过进一步落实鼓励技术创新奖励规定,完善动态的精准的支持与激励制度,解决事前与事中、事后管理“两张皮”问题。第六,加强政策监测, 建立政策反馈机制,对制定和落实政策良好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经验学习、分享、推广;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帮助其找到问题及原因,并协助解决,同时,在下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加以完善。第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创新主体定位,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行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系统化服务,建立并规范社会资本以众筹模式投向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资本筹集机制,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机制。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科技成果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转化,增强保险服务,创新保险产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担保等模式创新。要真正确立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使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鼓励企业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开展海内外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并购、合资合作。鼓励企业设立海内外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机构成立产学研共同体,积极利用全球视野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我国产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开展前瞻性技术布局,制定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图,设定技术发展目标,开展超前研发和源头创新。

三是把握转化关键环节,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科技成果资源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完整并广泛共享的科技成果数据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保障。第一,规范成果登记工作。只有从源头上做好成果管理,才能保证成果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成果登记相关管理办法,引导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化。第二,改革成果的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对于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成果,应按照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同时要考虑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均衡性。建立以市场评价为主导,社会专业机构和政府评价在内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同时建立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评价程序和办法,搭建成果研发团队、评价专家及机构的监督机制,确保成果评价的公正性,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奠定基础。第三,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推进全省科技成果数据库的建设,实现科技成果资源信息网络化,为科研立项、科技奖励、成果转化等提供更好、更方便的大数据服务。第四,搭建公开的成果交易市场化平台,发布及时、准确、完整并广泛共享的科技成果数据。全面梳理和整合我省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各类中介机构平台、网络信息资源,包括成果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专家人才信息等多信息综合汇集的数据库,通过积极搭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与转移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信息高效流通、共享。第五,积极探索成果转化平台搭建模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手段,建立“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社会联动”的“公益性+市场化”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是创新转化投入方式,提高成果投入效益。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成果从实验室—中试—市场化应用的全过程,完成所有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目前,根据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来看,资金缺乏、融资模式单一等问题突出,需要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投融资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益,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特别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急需的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包括技术转移人才、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的引进)等方面,进行税收优惠、专项资金补助等,并加大宣导。成果转化基因的设立和使用应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府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可由专门的基金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并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政府对基金投向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于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以及对整个产业有着显著提升作用的科技成果,应重点投入和扶持。第二,深入、落实、细化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切实在科技成果主体和金融资本之间搭建桥梁,为科技成果供给方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如科技贷款、创业支持、风险投资等多元化模式。尤其是科技成果风险投资、风险补偿及担保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落实,并定期组织相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导,同时搭建相互沟通的桥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第三,坚持“政府投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深入推进政府股权投资方式,探索、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大力发展多元化的科技金融体系。第四,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部分,应鼓励两者相互结合、同步发展。尤其是对于大型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通过持股,以及与其他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结合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和资金支持,在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同时,确保社会资金从中获得利润,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良性循环。

五是夯实转化载体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一,针对重大产业、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等关键科技成果,以重点或重大项目为抓手,推动相关成果转移转化,以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夯实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大力推进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等载体建设。第二,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全方位强化服务功能,实现全要素聚集。技术交易市场不仅仅是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场所的集合,而是全国范围内技术成果流通、技术成果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技术市场主体及其之间的结合方式、技术市场环境和技术市场的运行机制等,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与机制。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一设计信用机制、行为约束机制、中介组织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机制等,统一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的运行。要发挥政府在技术市场建设中的作用,以建立起全行业的社会声誉,加强技术交易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风险资本与证券市场,实现技术市场融资服务功能的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本身就包含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可以组建以技术交易为资助对象的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借款担保的形式支持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技术交易活动。第三,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创新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交易提供灵活的专业服务。要建立具有内在创新动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新型的创新服务与中介机构制度,在研发行为主体之间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以保证行为主体研发目标的一致性,破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障碍,最大程度释放创新能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专利向企业转化。

六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撑能力。科技人才是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一,要全面落实国家、各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集中的优势,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人才和智力流动,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部门设置上应有编、有职、有责,最优化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能够高效能、因事制宜跟进项目落地。人员聘用上应选拔与培训并举,建设好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以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化中的咨询、分析、评估、经纪、管理等各项业务中发挥作用。第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采取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和激励办法,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形成若干支撑产业发展、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智力支撑。

七是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质量。科技研究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社会生产力提升的原动力。高校、科研院所集聚着众多优质的科研资源,科技成果众多,尤其是基础研究成果。但总体来看,我国高校、科研院所产出的科技成果质量不高,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更少。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质量,有助于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质量,要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有机结合、联系起来。从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流程,就应有针对性地结合产业和市场需求,系统设计与精准深入依势侧重,理论推导与实践求证顺时同行。高校要对科研教师、团队合理、高效分配资源,以最大化利用。高校一方面要将需求牵引与基础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把生产提升与应用研究有序对接起来。要抓住关键的基础问题大投入,瞄准重要的实用问题多立项、重成果,以社会需求和技术发展为方向,增加科研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升科技成果的质量。为高校院所造就开放研究环境,鼓励进行科学上的自由探索,摒弃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做法,尊重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规律, 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培养创新精神的文化底蕴。同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更精准地针对市场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提升成果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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