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优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优化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利用大数据共享和分析的信息化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解决目前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产出,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较低的一种探索。在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的速度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更多的技术转化为了真实的成果,人们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关系也有了更加正确的认知。“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优化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利用大数据共享和分析的信息化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解决目前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产出,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较低的一种探索。从云南省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出发,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索了大数据时代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思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大数据”这个词被高频率地提及,人们用大数据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的海量数据。大数据与互联网的紧密联系,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要做好科技创新与成果转换,必须利用互联网,把握好科技的实时动态,利用产生的大量数据,调动资源,将数据分析变为科技创新的原材料。但是就当前的发展状况来说,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还存着一定的问题,并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大数据技术是在信息利用的大环境下形成的,其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有重要的指导性。因此在当前的企业生产实践中,大数据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社会也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的速度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更多的技术转化为了真实的成果,人们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关系也有了更加正确的认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是世界难题。依靠创新来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科技创新是创新极其重要的部分,这一点也逐渐成为共识。从国家到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对此也有更清晰的认识。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为什么这么难呢?我们认为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 信息不对称

科研成果供给端和需求端信息是极其不对称的。很多的企业和地方,并不了解科研院所在做什么,他们有哪些成果和技术,要像大海捞针一般寻找适合自身的成果技术。反过来,地方和科研院所本身也没有完全把自己所知道的东西传递给更多的人,并且也不十分了解社会的需求。对中介服务机构而言,也是如此。

2.供给与需求侧不匹配

一是成果供给侧不足,存在显著的供需不平衡,天平总是向着科研院所倾斜,事实上这种倾斜并没有带来什么好处,并不是因为物以稀为贵。

二是科研院所的动力不足,驱动力不够。每个科研院所都会取得一些成果和技术,但并不是按照市场需求来做的,相当多的成果和技术是按照科研人员的兴趣来确定研究内容的。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会带来问题:他所研究的东西是不是市场和地方政府乃至社会所需要的?(www.daowen.com)

三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对科研的不断投入,科研院所研究的内容本身并不只是针对企业需求,实际上更多的来自科学自身的动力。科研院所的评价考核体系决定了其不可能只针对企业去开展研究。

四是科研院所对本身利益的考量,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性价比有时比较低。

3.“死亡之谷”

“死亡之谷”的说法出自美国国立标准技术研究所(NIST)的一份报告,指的是很多科研成果还没走向市场,就被埋没在从基础研究到商品化的过程中,即科技成果无法有效地商品化、产业化,导致科技成果与产业化发展之间出现断层。科技成果转化有一把刻度尺,即“技术成熟度等级”,通常分为9个等级。

“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样的新格局会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来哪些新变化?

首先,新发展格局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过程中,尚存在转化动力不足、合作形式不健全等问题。一方面,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评价体系中未能充分反映,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而企业大多对投资多、风险大的高科技成果往往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产学研主体围绕项目进行的短期合作较多,围绕产业链协同创新进行的重大合作较少,不利于解决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需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投入,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产学研主体共同承担完成,在项目申报与招投标中设置产学研协同的专门条款。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立企业牵头主导、产学研协同的研发攻关机制,鼓励产学研主体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合作,从基础研究发力,加强自主创新,助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其次,新发展格局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加强技术研发平台与转移机构建设。尽管我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与机构已进行初步部署,但现有平台与机构大多主体力量薄弱、引领带动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方面,平台技术水平弱、资源整合能力不足,无法围绕创新链提供全程研发解决方案,在产业关键共性领域、社会民生急需领域的技术供需对接能力弱。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移机构管理水平落后,同时了解技术与市场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平台与转移机构建设,亟待提升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资源整合与研发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集合各类科教资源,形成创新引领效应显著的高水平研发平台,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支撑作用。加快引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向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专业化发展,培育一批在成果筛选、市场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转移转化机构;面向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最后,新发展格局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基础。“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未来,颠覆性、突破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将日益增加,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此外,针对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业态与领域,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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