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国家)
1.国家科技促进成果转化“三部曲”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于2016年出台,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紧扣创新发展要求,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面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在转化中的相关问题,要从宏观层面展开协调安排,针对政策与任务的落实,要一一确认。建立新技术引领市场发展方向、机构作为中间平台、相关院所提供智力支持的三方一体的局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保证沟通及时、信息有效,如何开展:一是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素材库,对于各类型企业的需求都能够满足,从国家层面需要开发成果汇集库,使得科技成果资源实现共享,沟通更加流畅,通过实时信息成果的协同利用,能够使得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互相利用、共同发展。二是产业、技术、研发需共同合作,加快相关成果的转化速度,使得成果加紧落地。以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为基地,开展转移转化技术研究方面的工作,在企业开展广泛宣传,加快转化进程。搭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交流平台,努力开拓中间机构,使其起到维系二者的纽扣作用。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建设。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场所,需要集中开拓场地,努力推进相关成果中试熟化。四是要在接收成果方面,完善各方平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速率,开拓地区联合合作,促进落地的方式,提升重要平台和中间机构的职能与作用,保障技术的知识产权。五是要加快重点技术型企业的研发工作,不仅为它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还需要发挥实体经济的保障作用。实施人才计划,提升人才素质,培养创新意识,利用新技术等相关成果。六是要从各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从政策等方面推动相关成果的落地,在不同地方之间实行合作,建立模范基地。七是要增加各类型经费注入。从国家层面,财政拨款给予保障;从地方层面,各地政府也需加大资金支持,同时吸收不同类型的资金,使得资金来源多样化,保证不断注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成果转化融入经济发展,在科技与经济之间建立发展的桥梁,鼓励公众自主创业,多元化发展,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相关作用,发挥各自特长,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落地,以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升经济发展质量。首先要从技术层面,促进新技术广泛应用,促使拥有新技术的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用售卖、授权、注资等不同手段,将新技术转移到企业等机构。但是,国家对于在这一系列过程中的操作需要建立相关规范,明确转移目标,对于转移科技成果的方式,对于售方而言,科技成果的价格应当透明、合理,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地在国家允许的场所内进行交易。同时,将科技成果以股权的形式融入企业与其他机构,不仅能够强化科技成果的价值,还能推进企业向前发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都应当有明确的交易手续,随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进展情况。其次要大力推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才积极开展新业务。最后要从社会层面,宣传良好气氛,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法律形式作出相关规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小“三部曲”继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是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高校专利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为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政策制度体系为重点任务的相关意见。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到,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试点主要任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相关意见,重点任务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明确成果转化职能,建立专业人员队伍,完善机构运行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管理监督。
3.其他政策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不断增强创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鼓励从事研究工作人员自主创业,引导各领域重视素质提升、研究能力发展等,积极推动产业创新,树立知识为重的公平酬劳制度,从奖酬分配方面促进相关人员的发展能力,提升科技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使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价值全面良好地转变为经济价值。协调与科技产业相关的学科,如管理学、经济学等,通过初步设计、进一步开发,最终研发新型技术,打造从研发到实践的全面一体的流程,进一步上升到宏观体制设计,不同类型不同方式。大力发扬产业经济作用,以保障初步收入、按技术分配后续酬劳的方式,对于相关落地成果给予多方面的保障及弘扬措施,对于相关技术工作者,明确工作与酬劳的合理关联,构建技术产生价值、价值影响酬劳的新体系,用脑力劳动创造经济价值的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搭建新技术的归属平台以及具体的归属者,建立相关系统以及平台,努力做好新技术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社会公众认可,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产业转型与经济良好向前,打造全新局面下知识产权在社会推进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建设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区域或专业性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为主干、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努力夯实服务知识产权全链条的基础,积极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积极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区域和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深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国际合作等措施,从知识产权角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教育部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力,就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相关指导意见。(www.daowen.com)
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扎根中国与融通中外相结合。继承我国优秀教育传统,立足我国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吸收世界先进办学治学经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攻坚、综合改革、重点突破,扩大改革受益面,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加强系统谋划,注重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做好衔接。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地方和学校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政策。此外,还提出了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健全教育投入机制等措施,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针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相关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国科学院提出《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建设“科技服务网络”和“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专项行动”,努力探索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使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增强、转化效率显著提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新一轮“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布局,结合在北京、上海等优势地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等重大举措,准确把握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重点推动一批基础好、见效快、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发展作出有显示度的贡献。通过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并落地转化,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培养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等措施,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政策法规(地方)
1.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法规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及科研院所相互协调配合,规范科技成果转移相关行为,对于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上海市人社局为进一步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制度,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提到要支持科研人员双向兼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工作给予大量支持,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把创新业绩纳入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考核范围,为引导和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上海市为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关键在人才,活力在市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凸显高校促进科技发展服务社会的职能,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完善市属公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上海市属公办高校全职聘用的、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校外兼职,或者通过离岗创业和在岗就业等方式促进人才流动,并给予较为完善的保障措施。
2.云南省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加快云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制定《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 期间,围绕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科技需求,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抓好措施落实,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通过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建设云南省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强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等措施,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突出云南特色、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市场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具有重要意义。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强化企业主体与产学研协同相结合,坚持需求导向与区域特色相结合为总体原则,通过优化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面向重点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培育发展技术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引进,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拓宽技术转移通道: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完善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开展区域试点示范,拓宽对外技术转移空间;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等,从技术方面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云南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聚焦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建设“数字云南”的目标任务,强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云南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通过实施财政资金奖补: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构建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核心关键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切实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完善财政有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合同协议、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行投资、承接服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取得相应收入。强化财政金融支撑:健全完善“科创贷+风险金池”机制,引导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等措施,加强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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