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全保障条约》细则详解

《安全保障条约》细则详解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行政协定”,简而言之,就是上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细则。对此,美方也提出涉及广泛的纲领——《安全保障条约》与行政协定相结合,规定美国军队的日本驻留问题。签署《安全保障条约》的最根本问题,即是否承认美军在日驻留的问题。考虑到这些,我决定在《安全保障条约》中加入广泛性的授权规定,基于早日完成议和的方针,行政协定当中的细则完全由政府拟定完成。

《安全保障条约》细则详解

所谓“行政协定”,简而言之,就是上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细则。《安全保障条约》非常简单,全文共由五条构成,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该条约第三条只有一句:“美利坚合众国军队在日本国内及周边岛屿驻军要根据两国政府的行政协定来决定。”

1951年1月,在杜勒斯特使访日讨论议和问题时,日方关于安全保障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对此,美方也提出涉及广泛的纲领——《安全保障条约》与行政协定相结合,规定美国军队的日本驻留问题。纲领中包含的事项,基本上都体现在行政协定中,但内容上也有与我方想法大不相同的地方。当然,大部分为极其技术性的规定,而这些技术性的规定如果逐一详细探讨的话必然耗费大量时间。然而,议和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如果因为反复进行技术性的探讨和争论而错过一气呵成签署条约的大好时机,从全局来看绝非好事。

签署《安全保障条约》的最根本问题,即是否承认美军在日驻留的问题。条约中规定美军驻留日本本土,历史上也有很多外国军队驻扎在某国国内的先例。而且从上述的纲领内容及态度也可以看出,美国并不会提出无理要求。考虑到这些,我决定在《安全保障条约》中加入广泛性的授权规定,基于早日完成议和的方针,行政协定当中的细则完全由政府拟定完成。(www.daowen.com)

关于行政协定的内容,在进行《和平条约》及《安全保障条约》的谈判时,与美国有过两三次交换意见的机会,但是没有明显进展。问题留待两项条约签订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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