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社会上提出这样的疑问:议和后美军驻留在日本,到底是日美两方谁先提出的。根据上述说明大体上可以做出判断。事实上,双方完全极其偶然地意见一致。不,与其说意见一致,不如说,在议和独立的背后,已经自然而然地诞生了日美共同防御体制。双方对于这种既成事实,意见一致,进而形成条约。既不是美国强烈要求在日驻兵,也并非日本强行要求。而是相互地、站在保护日本、保护自由世界的立场,充分认识到客观形势而达成的一致意见。议和后占领军撤退,为填补日本的防御空白,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
上述的关于日美意见一致这一点,日本方面不只是我的内阁,片山内阁、芦田内阁时代的方针如前所述也完全一样。而且,杜勒斯特使三次访日,会见我国朝野各界代表人物,以征求关于《和平条约》和《安全保障条约》的意见和希望。当时我就知道,大多数人的意见、希望和我们基本一致。不曾想到,当时的我国国民,深有远见,认识到现行的《安全保障条约》的必要性。
《安全保障条约》与《和平条约》同时被拿到议会上讨论。当时,我针对各种疑问,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一)上述的美军驻兵,是日美两国协商的结果,是行使主权,而不是受到限制。
(二)《安全保障条约》本身明确规定,这只是暂时的措施。如果随着日本的自卫能力增强或国际形势明显缓和,有必要取消条约的话,任何时候都可以中止。(www.daowen.com)
(三)《和平条约》和《安全保障条约》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即日本通过《和平条约》获得独立,通过《安全保障条约》保证独立的实现。因此,两个条约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安全保障条约》是基于自卫权制定的,二者关系密切。因此,并不违反宪法第九条规定的放弃具有侵略性质的武力。
在众议院的两条约特别委员会会议上,前任首相芦田委员和我进行了一问一答的对话。当时报纸等媒体大肆报道此事,引起社会的注意。芦田对《安全保障条约》的第一条“为了平定日本国内大规模的内乱及骚乱,可以使用美国驻留军队” 提出质疑。芦田一向宣扬“正大光明地重新武装”,他说:“依靠外国军队维护国内的治安,这在世界上史无前例,恐怕有失国民自主性。难道我们不应该具备依靠自身力量平定内乱的实力吗?”对此,政府委员西村熊雄外务省条约局长回答道:“历史上已有条约方面的先例——《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提出,为维持国内治安可以借助于外国力量。”然后,我回答道:“我认为日本的现状是,可以由警察维持国内治安,但也有可能像朝鲜那样,由外国引发国内动乱。为防备这样的状况出现,在《安全保障条约》中做出此项规定。”同时,我还强调:“《安全保障条约》中,我国并没有被强制重新武装。而且,以日本目前的状况也不应该重新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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