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能在今天就和谈问题进行报告。
去年秋天的9月14日,美国政府正式声明推进对日和谈事宜,至今已有一年时间。在美国政府的善意和杜勒斯特使的努力下,将于今年的9月4日在旧金山举行对日和平会议的《和平条约》签署仪式。
处于指导地位的美国政府,在去年秋天发出声明后,就将对日和平的基本原则通报给相关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并于11月下旬正式公开,此即广为人知的“对日和平七原则”。这不是基于惩罚性的、监视性的、针对战败国的《和平条约》的观念,而且不包含有对将来的限制,只是一些对战争进行善后处理所需最小限度的规定。同时,整体来看制定一份具有和平友好合作关系性质的《和平条约》的思想贯穿始终。美国政府斟酌有关各国对七原则的意见后,持续进行外交谈判以将其制定成为条约。在此期间,杜勒斯特使两次访日,给予日本政府和朝野各界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确切地说,日本并不是和平问题谈判的对象,谈判是在同盟国间展开的。美国政府作为谈判东道主,给予日本发表意见的机会。美方在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日本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要求的机会,虚心坦怀地听取我们的意见,尽量采纳我们的意见的态度始终如一。最后,正如杜勒斯特使的声明、日本政府的声明、我的国会报告演说中所言明的那样,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间,关于《和平条约》的构想,以及《和平条约》成立后日本的安全保障的构想,取得了广泛的理解和一致的意见。即使在杜勒斯使节团回国后,对于美国政府在拟定条约方案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也随时与日本政府之间交换意见。这样,条约方案拟定完成后,于3月下旬通报给相关各国政府,27日日本政府也收到此方案。至此,对日和谈问题拟定成最初的《和平条约》草案。这个条约草案,与我从杜勒斯特使处直接听取的构想十分接近。对方允许我们在不拖延进度的情况下发表意见,政府遂立即着手研究草案。
4月16日杜勒斯特使再次访日,明确表示:4月同盟军最高司令官更迭,但美国政府推动对日和平的根本方针没有丝毫改变。同时,敦促日本政府研究关于《和平条约》应给予答复的各项问题。当时杜勒斯特使透露说,英国政府也拟定了条约方案,如有必要,他会亲赴英国进行协商。
美英会谈于6月4日至14日在伦敦举行。会后,美国艾奇逊公使途径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于6月24日抵达东京。艾奇逊公使向我们介绍了在伦敦制定的美英共同方案的大纲。他表示,共同方案是在美国方案中加入英国方案,虽然稍长一些,但在技术上更加准确。整体来看,英国政府关注的主要是经济问题。在中国代表的问题上,为协调美英两国方案也煞费苦心。因此我们非常理解,对日条约草案的成型,是在美英两国政府领导人颇费心思和努力的情况下完成的。
很明显,英国政府非常关心渔业问题。因此决定将我在同年2月给杜勒斯先生的信函内容由日本政府再次发表声明,商定在《和平条约》中不设特殊限制,并在日本政府7月13日内阁会议讨论后,发表政府声明。
7月13日美英共同方案公开发布。这之前,政府已经收到条约案,并将政府对条约的看法通告给对方。
7月20日收到旧金山会议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也附有条约草案。该草案在7月13日发表的草案基础上,有18处形式上的修订。邀请函上注有:考虑到各国政府会对此方案提出意见,定于8月13日将最终方案交给日本。原以为,对相关各国提出的意见进行协调也要假以时日,会议可能会推迟,但昨晚政府就收到了最终方案。最终方案于今晨7点公布。
最终方案与7月20日的草案相比,大约有18处修改和补充。但是,这些修正和补充大都是形式上的,并未触及条约本质性的内容。
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中加入同盟国承认日本拥有完全的主权这一项。这原是美国方案中的条款,属于理所当然的内容。我想这是为了让人没有提出质疑的余地才追加的。
第六条中加入了这样的条款:《波茨坦宣言》第九条中关于返还日本军队问题,若仍未完全实行,则必须继续实行。这一处修改顺应了日本国民热切的希望和日本政府的请求,使我们倍感欣慰。
关于赔偿问题,在第十四条中也有几处修订。我相信这并不意味着实质性的变更。
接下来是第十五条的修订。7月20日的条约草案第十五条,决定引用日本制定的法律。原来补偿法案作为条约的附属文件,但是,条约拟定过程中为求条约方案的简洁化,从条约中移除,并采取较为便捷的方式——由日本自行制定法律。不过,条约草案不确定,从而使第十五条也不确定,因此在此之前日本不可能制定法律。所以,对法案内容进行商讨之后,于7月13日在内阁会议上通过。此法案涉及同盟国人员的财产,必须考虑相关同盟国的意愿。因此,条约最终方案决定引用7月13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法案。(www.daowen.com)
最后,在关于阵亡者墓葬问题的宣言中应我方要求补充了一项:同盟国方应该以尊重日本人的墓葬为原则,与日本进行协商。鉴于问题所具有的人道主义性质,这条补充是十分得当的。
条约草案以和解的精神为基调,非常简洁。然而正如杜勒斯特使所言,把将来的日本与其他独立国家置于不同地位,或者限制日本主权的条约草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解条约。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战争的胜利者遵循过这个原则。既没有触及日本的战争责任和无条件投降的事实,也没有设置监视性质的规定。日本的批准也成为条约生效的条件,并将日本置于平等的地位对待,没有限制日本将来的行为,对日本给予信任。
当然,尽管和解和信任是条约的基本思想,但《和平条约》也不能消除日本是战败国这一事实。领土条款和经济条款的存在,不免会令人感到负担沉重或痛苦。然而,我可以毫不客气地断言,草案中的内容与过去的、普通的《和平条约》相比,是无比公正、宽大的。
条约中的语句非常简洁。当中补充了和相关各国谈判的结果,因此,与最初的美国方案相比要长一些。条约由前文和仅仅27条的正文构成,此外还有一份议定书,两条宣言。原则上,所有与日本有战争关系的同盟国都要签署条约。如果有不签署的同盟国,可以考虑将来签署同样内容的双边《和平条约》。议定书中确定了一个标准,用以协调战争造成的影响,对此提出要求的同盟国可与日本签署议定书。宣言之一,承认战前日本加入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效力。这表明,《和平条约》实施后,日本有意愿加入某种国际条约或加盟国际组织。宣言的另一条是关于在日同盟国阵亡者坟墓一事。二者都是日本政府主动地发表宣言,避开以条约的形式解决问题,而以日本主动采取措施的方式解决问题。
现在,我要说一下国民们一直以来最关心的南方各岛的归属问题。条约草案的第二章是关于领土处理的规定。首先我们必须牢记,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条件是承认主权包括四个主要岛屿以及同盟国规定的各个小岛。因此,我国并没有要求变更这些条件的余地。但是,与第二条中所规定的日本要放弃库页、千岛、台湾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主张以及请求权相反,第三条中对西南各岛及其他南方各岛的处理并没有上述特别规定。第三条只规定,日本需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请的将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所有提案。第三条具有一定的通融性质,以为保障国际和平及安全上的利益,美国所进行的战略性管理作为条件,日本有提出要求的余地,可以在往来交通、居民的国籍问题等事项方面,根据各岛居民的希望采取实际措施。即关于琉球及其他各岛的问题。
《和平条约》签订后,日美间要签署《安全保障条约》。对此,在今年2月与杜勒斯特使的会谈中,双方关于这个构想达成一致意见。我再次说明,日本不持有军备,即使有自卫权,也没有行使自卫权的有效手段。世界上直到今天,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依然没有绝迹。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和平条约》成立,占领军撤走后,日本处于军事真空之中的话,会非常危险。面对这种危险,作为防御手段,日本希望美国军队驻扎在日本以抵挡外部攻击。应日本要求,美国提出为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和安全派遣军队驻扎在日本及日本周边的构想。这个构想,最近已整理成为条约方案,但还未全部完成。关于《安全保障条约》的实施,必须对各种技术细节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自今年春天交换意见以来,忙于《和平条约》草案的拟定,以至于现在仍未完成。
停战后六年的岁月不短,也未能轻易抹灭对世界大战的记忆,以及因战争带来的憎恶、仇恨、猜忌等国际间的负面感情。这种负面感情,形成深刻复杂的国际关系,阻碍着世界和平的建立。美国政府及国民对日本的善意另当别论,很多国家因战时受到日本的侵略和威胁至今仍未释怀,也是理所当然的。显然,在这种国际状况下,推动对日议和实属不易。德、奥等东欧各国屡次欲签署《和平条约》却始终未能如愿。如果想要给前敌国日本强加苛刻的议和条件另当别论,而为促成这样公正的、宽大的、基于和解与信赖的《和平条约》草案,协调相关各国之间的意见是多么困难,我们了然于心。杜勒斯特使、美国政府,甘愿承受如此重负,终促成现在的条约草案,并包容地听取我方的意愿、希望。这份苦心,这份善意,我国国民应永世不忘。
反过来看,我始终坚信,之所以能够获得美国政府的善意、同盟国的配合,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日本国民在过去的六年间,忍耐、刻苦地重建战败日本的国民的诚意以及勤恳努力的事迹,得到美国以及各外国政府的认可。我确信这是我们扫去曾经导致亡国的军国主义、超国家主义,向着建立自由民主主义前进,并进一步依靠日本自身进行财政经济调整的国民不懈努力切实显现出的成果得到承认的结果。当然,国民的诚意、努力绝非易事。但是,让我国国民从绝望中苏醒,对未来充满希望,让我们鼓起勇气勤勤恳恳地重建家园的人,正是麦克阿瑟元帅。以日本重建复兴为事实依据,促进日本回归国际社会、切实推动《和平条约》签署的正是麦克阿瑟元帅和李奇微上将前后两任总司令官。在此,我代表国民,对两位总司令官表达最诚挚的感谢。很高兴,《和平条约》签署后,日本重归国际社会指日可待。但此时,我们更要下定决心,坚定诚意和决心,在建设和平民主之日本的同时,为世界和平繁荣做出贡献。
我国即将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必须进一步思考并努力实现经济上的独立。我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具体地促进日美经济合作,同时尽可能地与世界各国建立友好关系。通过互通有无的办法发展我国经济,并为世界繁荣贡献力量。今后,政府将在必要时阐明具体方针。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国际上,仍有些国家对我国的过去无法释怀,说日本会对和平再次构成威胁,或担心将来的经济竞争。但是,我国已经失去海外领土及其资源,明治维新以来的积累也已因为战争消耗殆尽;从军事力量的现状来看,日本已经完全丧失对世界和平再次构成威胁的条件;国民们渴望获得自由、和平和繁荣。我相信,如果能够留意并理解这些,就应该明白,无论是政治上、军事上还是经济上,各国对我们抱有畏惧之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众所周知,条约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之后,获得批准需要得到国会的认可。届时,我期待能够得到国会的大力支持。
公平且宽大的《和平条约》让日本回归国际社会。为了回应对此付出努力的各国的好意,为了向国内外表明日本大多数国民接受并遵守《和平条约》,我希望国会能够派遣最强全权代表团。若能够得到各位议员的赞同将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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