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函件发表之后条约批准之前,国民政府也公开声明,要与日本进行《和平条约》谈判。于4月28日,恰巧与《旧金山条约》生效日同一天,完成了协议的签署。对方的出发点是,要作为包含中国大陆在内的全中国的代表政府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总之,这个条约是与目前统治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国民政府之间的条约。
我的这封函件,于1952年1月16日公开发表。这封函件一方面促使国民政府针对和谈开始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加快了美国参议院对《和平条约》的审议。美国参议院从1月21日开始审议,直至3月20日方才通过批准议案。在函件发表之后条约批准之前,国民政府也公开声明,要与日本进行《和平条约》谈判。2月初,我方确定了全权代表团成员,由原大藏大臣河田烈担任团长。
谈判自2月19日至4月中旬在台北进行。于4月28日,恰巧与《旧金山条约》生效日同一天,完成了协议的签署。谈判中最重要的争议是关于条约的根本原则。对方的出发点是,要作为包含中国大陆在内的全中国的代表政府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而我方谈判的态度是,承认国民政府对部分地区的统治权,在此基础上与其恢复邦交。从一开始,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便分歧严重。为解决这个分歧足足耗费两个多月的时间。此期间,《和平条约》在美国参议院获得批准,这也成为加快谈判进度的契机。(www.daowen.com)
最后签署的中日《和平条约》,除十四条正文之外,还采用议定书、交换文书等复杂形式。总之,这个条约是与目前统治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国民政府之间的条约。虽然我们也想在将来缔结全面条约,但此次签署的条约并不承认国民政府就是全中国的代表政权。关于这些问题,一有机会我便对进行条约审议的众参两院明确强调此事。条约于7月5日在参议院获得通过,从而完成批准程序。8月5日在台北举行了两国批准书的交换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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