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杜勒斯先生听取对日友好政策的解释及意见

杜勒斯先生听取对日友好政策的解释及意见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日本条约批准程序完成以后,国务卿顾问杜勒斯先生于1953年12月第四次访日,就此事也听取了他的详细解释,了解到美国参议院对于批准《和平条约》的态度。尽管我向杜勒斯先生表达了我个人的想法,但还是就日本针对国民政府将采取的友好方针,着重进行说明。杜勒斯顾问回国后,我还将上述说明的主旨以书面形式邮寄到他在华盛顿的住所。这是与众多国家间的《和平条约》生效前,目前日本所能采取的外交关系中的最高形式。

杜勒斯先生听取对日友好政策的解释及意见

关于这个问题,很早以前就已经从最高司令官李奇微处得知美国国内的气氛。而且,日本条约批准程序完成以后,国务卿顾问杜勒斯先生于1953年12月第四次访日,就此事也听取了他的详细解释,了解到美国参议院对于批准《和平条约》的态度。当时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做才能促进条约的批准。尽管我向杜勒斯先生表达了我个人的想法,但还是就日本针对国民政府将采取的友好方针,着重进行说明。杜勒斯顾问回国后,我还将上述说明的主旨以书面形式邮寄到他在华盛顿的住所。我考虑在促进美国参议院审议条约方面多少起到些作用也好。这封函件后来被称为吉田函件,引起一些争议。其实不过如实记录了我当时的想法而已。内容如下:

前不久,国会两院对《和平条约》及《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审议时,关于日本将来对中国的政策存在很多疑问,我因此做出过明确的答复。我的答复被断章取义地加以引用,以致产生误解,所以我想解释一下。

日本政府终究还是希望能够与日本的邻邦——中国之间,建立全面的政治性和平以及通商关系。中华民国政府联合国拥有议席、发言权以及投票权,对部分领域实际行使政治权力,而且和大部分联合国成员国都保持着外交关系。所以说,日本现在可以和中华民国政府发展友好关系。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11月17日,得到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同意,在台湾设置日本政府驻台办事处。这是与众多国家间的《和平条约》生效前,目前日本所能采取的外交关系中的最高形式。在日本政府驻台办事处安排重要人员也反映出我国政府重视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关系。我们准备,一旦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可以实现,且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希望的话,两国政府之间,可以遵循多国《和平条约》所列的各项原则,签订恢复邦交的条约。这个双边条约中的条款,适用于现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地区,也适用于将来其控制的所有地区。我们将尽快同国民政府研究这个问题。(www.daowen.com)

我们打算在与众多国家的《和平条约》生效后,根据第五条A—3的规定,继续保持现状。根据这项规定,日本决定:“将向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各种行动提供各种援助。对联合国采取预防或强制行动的国家,应谨慎对其提供援助。

1950年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实际上是针对日本的军事同盟条约。有很多理由让我相信,事实上,中国的共产党政权一直支持日本共产党暴力推翻日本的宪法制度以及现行政府。出于以上考虑,我明确表示日本政府没有和中国的共产党政权签订双边条约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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