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琉球、小笠原地区仍保有潜在的主权。对于这一点,正如我在和平会议演说中所讲,美国全权代表杜勒斯及英国全权代表扬格都对此表示认同。《和平条约》草案谈判时,已经含有承认这些地区的居民都为日本国籍的意思在内。在“最终草案”确定时,我方也再次向美国提出请求:希望至少在实际待遇方面将其作为日本人对待,同时和以前相同继续保持与日本的经济等关系。但是,条约签署后的实际情况未必能够满足这些要求和期待,我不禁感到非常遗憾。但是很明显,美国对这些地区并没有占领野心,其管理也只是基于远东防御战略上的需要。所以我相信,随着国际紧张局势的改善,日本国民以及众多冲绳居民的愿望并不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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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会议第二天,美、英两国代表关于领土问题的演说内容如下。(摘自外务省编·旧金山会议进程记录)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美国代表):“……第二条(c)中关于千岛群岛这一地理名称是否包含齿舞各岛,存在几个问题。美国认为不包含齿舞。但是,关于这一点若有纷争的话,将根据第二十二条,委托国际法院进行裁定。一些同盟国提出,第二条不应该只根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主权的分界,还应该逐一明确地规定日本领土的最终处理办法。
……我们是基于波茨坦投降条件同日本和谈?还是考虑应该如何处理日本想要放弃或被要求放弃的岛屿?同盟国若因此争执不休,当初就应该拒绝与日本和谈。明智之举是,所有日本问题,若存在条约以外的疑点问题应该留待将来,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显然,现在应该推进和谈。(www.daowen.com)
第三条是关于琉球群岛、日本南部以及东南各岛的处理问题。各岛自日本投降以来由美国单独行使行政权。一些同盟国提议,在本条约中应该规定为美国的主权,日本要放弃这些岛屿的主权。还有一些国家提议这些岛屿应该完全归还于日本。尽管同盟国持有不同意见,但美国认为最妥善的方式是,在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美国作为管理当局安置这些岛屿,允许日本仍保有主权。
诸位应该还记得,联合国宪章试图将托管制度扩大适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敌国被分割的领土”一事吧。将来的托管协定无疑会将联合国宪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实施可能性委托给管理当局。另一方面,在与日本的关系上,托管协定也将决定居民们将来的所属国籍。宪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管理当局的义务是为维护托管地区的国际和平及安全发挥作用。”
肯尼斯·杨格(英国代表):“……条约中并没有将琉球及小笠原群岛等岛屿置于日本主权之外。条约中规定,琉球群岛继续由美国政府管理,即琉球群岛中距离日本最近的部分仍由日本保有主权。不仅如此,日本还具有行政权。而今在苏联占领下的、与日本本土紧邻的千岛群岛等岛屿,日本将要完全放弃其主权。二者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同意日本放弃千岛群岛的主权,但是指责南部琉球群岛及小笠原群岛相关规定的人士应该留心对比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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