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条约的第一个特点,如开头所述,就是“和解与信任的和谈”。条约原方案的实际撰稿人是美国代表杜勒斯。他在和平会议第二天的演说中提到,这个条约不是“复仇的条约”,而是“和解的条约”,更是“非惩罚性、无歧视性的条约”,这意味着要使日本在国际社会中恢复有尊严的地位。而且,9月7日我答应进行演说之后,苏联代表试图发言,执拗地提出修正方案。对此,杜勒斯先生以严厉的口吻回应:“我们将条约最终方案发给各国并发出会议邀请时,这个草案已经在过去的11个月里,充分听取了各国的意见。我们已经明确说过,这次会议,不是继续进行讨论或修改的会议,而是通过在历经辛苦达成的最终草案上签字,实现和平的会议。对此苏联代表和波兰代表应该早就知道。这些代表们如果不想签字,那也没有必要来美国。”公平地说,我可以毫不犹豫地断言,这是和解与信任的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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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三天即9月6日斯里兰卡代表J·R·贾亚瓦德纳(斯里兰卡财政大臣)在和平会议上发表对日和平条约的同意演说。内容如下(摘自外务省编·旧金山会议进程记录):“我认为和平条约是各国在祥和的气氛下探讨与日本媾和,并最大限度地达成一致意见的条约。……亚洲各国人民关注日本必须获得自由的原因何在?那是因为日本和我们之间的多年的关系,而且,在亚洲各国国民中只有日本足够强大且自由,日本曾经作为保护者、盟友被敬重的时候,亚洲受奴役人民都对日本报以崇高的敬意。我仍记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发生的事情——亚洲共荣的口号对受奴役人民有很大的吸引力。而且,缅甸、印度尼西亚等领导人中,也有人希望借此机会能够解放他们深爱的国家。因此跟随日本采取了同样的行动。……苏联主张为确保日本国民的言行、新闻报道、出版及宗教礼拜的自由,应该修改条约议案,而这正是苏联人民自身也热切希望的,真是意味深长。”
其次,条约中对日本的战争责任只字未提,这恰恰说明和谈是以和解为目的的。如杜勒斯所言,完全是非惩罚性的条约。其他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和谈条约,例如意大利、罗马尼亚的和谈条约,都明确了战争责任。很明显,日本的条约中,之所以没有提及战争的责任,是因为条约贯彻了和解的精神。(www.daowen.com)
此外,对日和平条约中,在军备方面也没有附加任何限制。在赔偿方式上,和以前的和谈条约也完全不同。这些都可看作是和平条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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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会编写的《和平条约的综合研究》上卷中,第二章执笔人东京大学教授横田喜三郎博士总结和平条约的特点为:(一)和解和信任的媾和;(二)战争的责任;(三)军备的自由;(四)人权的保障;(五)赔偿的方式;(六)生效的条件等。之后,在“特点的评价”章节中做出如下结论(该书第61页):“日本的和平条约是否是‘和解和信任的媾和’,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做出公平的评价。如果这样做的话,无疑必须承认这是‘和解和信任的媾和’。第一点,即使只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其他和平条约相比较,日本的和平条约中很多方面也都是对日本非常有利和宽大,的确必须承认这是基于和解和信任的产物。第二点,日本进行的战争完全是侵略战争;第三点,日本完全战败并且不得不无条件投降。因此,必须说这是史无前例的宽大的和谈,也是史无前例的‘和解与信赖的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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