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在认定抗议将给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首相有权要求其中止,并委托劳动委员会解决纷争。总之,紧急协调的措施就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劳动纷争,阻止抗议行为。此时,政府便行使“紧急协调权”,并以此事为契机使这次长达两个月的大规模抗议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协调权马上就发挥了作用。此事件促使政府决定进行限制抗议行为的特别立法。
政府力求谨慎,成立了由工人、雇佣方、公益企业三方共同组成的劳动相关法令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但是,是否应对“使国民经济、国民生活陷于危险的抗议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以及采取什么措施等核心问题,并未得出结论。
关于上述核心问题,政府决定通过立法确定由自己承担责任。这就是现在实行的《紧急协调制度》。即在认定抗议将给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首相有权要求其中止,并委托劳动委员会解决纷争。此制度作为《劳动关系调整法》的修正案,与《破坏活动防止法案》同时在1952年5月提交给国会。尽管遭到工会及社会党方面的强烈反对,但政府始终以强硬的态度加以推动。法案于同年7月末通过。(www.daowen.com)
总之,紧急协调的措施就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劳动纷争,阻止抗议行为。所以,工会的领导人必然会担心这将扼杀其威力。正因如此,才会遭到工会和革新党派的强烈反对。那年秋冬间发生的煤矿抗议到最后阶段,工会竟然停止井下排水作业,以浸水危险威胁经营方。此时,政府便行使“紧急协调权”,并以此事为契机使这次长达两个月的大规模抗议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协调权马上就发挥了作用。此事件促使政府决定进行限制抗议行为的特别立法。那之后,我再未行使过“紧急协调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回想十年(中)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