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关系调整法》,其目的是为了将工会和雇佣者之间的对立关系限定在一定框架内,使劳资双方的争议顺利解决。规定需要履行斡旋、调停、仲裁等程序,可以说与《工会法》互为表里。《劳动关系调整法》的制定比原《工会法》晚很多,是在我第一次组阁之后立即开始的。但鉴于之后实施的经验,也有必要进行修订。我的内阁时代前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上述第三次内阁时期修订劳动《工会法》的同时,进行修订的。
与第一次相比,第二次则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订。即国家权力介入对抗关系,就是所谓的紧急协调制度的确立。这是和谈独立后,日本根据自主的判断而进行的修订。关于其前提——对占领法令的重新研究问题,我也想简单说明一下。
我曾屡次对总司令部方面提出请求——占领下颁布的各种法令应该由日本政府自主地进行重新研究。1951年5月1日,在即将迎来新宪法四周年纪念日之际,同盟国最高指挥官李奇微上将发表声明,明确放宽占领管理的方针。同时,赋予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各法案以及修订各法案的权限。(www.daowen.com)
因此,我国的劳工法制与以往不同,是基于新的观点——顺应日本独立后的态势——确立的。政府成立了由首相直接领导的政令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包括中央劳动委员会会长中山伊知郎在内的各界专家学者等7人,委托其研究占领期间颁布的各种法规。政令咨询委员会于7月9日提交《关于劳动关系法令的修订和废除的意见》。“劳动关系法令是经济民主化的基础,所以,即使今后也必须保障和加强其基本原则。但从过去五年的实施过程来看,对不符合日本经济实情之处,在不低于国际水平的情况下,应该坦率地考虑加以修正。”在这个基本方针下,对总罢工所应采取的措施,也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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