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探索新型合作模式

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探索新型合作模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丧失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收益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但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作价评估机制不完善。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予以规定,主要依据试点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探索新型合作模式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地改革把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逐步完善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浙江省和重庆市等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的农地入股合作社这一流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且规定其成员可以以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这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丧失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收益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民自己占有和使用从而获得收益,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收益。但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作价评估机制不完善。合作社的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估价,这种方式在小规模、小范围的合作社经营中是合适的,但是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法人独立地位日益凸显,这种方式难免会造成合作社独立财产不实,缺乏对债权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需要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评估机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www.daowen.com)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指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红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其与传统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它实行投资股和身份股相结合的股权结构,部分股金是不能退还的,同时也不实行完全的一人一票制,而是根据交易量和入股额的大小设置投票权,盈余的分配主要以按股份分配为主,同时辅以按交易额返利。这种合作社形式以自主经营或以出租等方式由第三方经营,其形式上与专业合作社有一定差异。其一,对主体身份要求不同。专业合作社是以某一农业生产为目标,对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没有严格的限制。而土地股份合作社需要成员以拥有相应的土地权利为前提,具有较强的身份性特征。其二,资产类型不同。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资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拥有更多的资产类型,但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三,法律依据不同。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予以规定,主要依据试点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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